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招標文件,對供應商資質要求過高易引發(fā)投訴,這一現象已引起了政府采購各方的重視,本報也多次對此問題進行過討論。但是,近日發(fā)生了一起投訴,并非因為招標文件“門檻”過高,而是由于供應商認為對資質的要求太少。
資質要求少引發(fā)投訴
在某省環(huán)境監(jiān)測設備招標結束后,一未中標供應商向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起投訴。他們認為,自動連續(xù)監(jiān)測(氣)運營資質證書和產品適用性檢測報告應被列為有效投標的必備條件,但此次招標并未對此兩項資質進行考慮,他們主張本次招標無效,應重新組織招標。
在政府采購的組織過程中,不可隨意設置“門檻”,不能有歧視供應商的行為,這是《政府采購法》的要求。但是,不設置門檻,也能成為投訴理由嗎?
“門檻”須為法律規(guī)定
誠然,政府采購的“門檻”不可過高,但是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有些“門檻”還是非設置不可的。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副處長王紅旗就認為,出現案例中的情況,不排除有些供應商因未能中標而心生怨恨,故意依照自己的條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是,一旦投訴中提到的資質確實是國家明令要求的,招標文件就必須載明。例如采購涉及保密信息的項目,投標供應商就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保密資質,不具有保密資質的供應商即使中標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也屬無效。
看來,除了國家的明文規(guī)定,其他任何所謂“有助于項目更優(yōu)質完成”的“門檻”,都是站不住腳的。
資質要求過低也是歧視
目前,政府采購項目繁多,技術越來越復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并非對每個項目都十分精通,對投訴供應商提出的“應設資質”,如何判斷是否為國家規(guī)定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吳蘭香說:“針對這種情況,監(jiān)管部門可在投訴供應商舉證的基礎上,邀請某一行業(yè)的專家對資質要求進行科學論證。論證結果即可作為投訴處理依據?!?
吳蘭香同時指出,人們經常認為政府采購的“門檻”過高,是一種歧視供應商的表現,殊不知,“門檻”過低,有時也含有采購傾向性。例如,采購人可能較為青睞某一供應商,但該供應商偏偏不具備某些必備資質,采購人就故意避而不談該資質要求。采購代理機構無從了解采購人需求,一些國家規(guī)定的準入原則就這樣被排除了。
資質放開是趨勢
了解到這些,記者不禁產生了個疑問:會否存在即使法律沒有規(guī)定,但供應商具備某種資質確實對順利采購有好處的情況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省級采購中心工作人員給出了答案:有。那么,發(fā)生了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該工作人員說:“即使這樣,只要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資質,還是不能對供應商加以要求。”他認為,雖然在某種意義上說,具備各方面資質越多,可代表供應商實力較強,但政府采購項目不一定只有實力最強的供應商才能夠做到最好。政府采購講究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為了能夠讓更多供應商參與這項陽光事業(yè),資質要求逐漸放開是一個大趨勢。
的確,哪怕是一個小小的非法定資質要求,對其它供應商來說,就有可能是巨大的“門檻”。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標書時必須反復權衡,“門檻”太低有問題,但也不能把“門檻”抬的太高,“門檻”要定得既合法又合理。
王巍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