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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08-06-01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財庫[2007]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附件: 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完善和規(guī)范政府集中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三章 目錄及標準制定與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章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確定采購方式,辦理委托代理事宜,制定采購文件,組織實施采購,提交中標或成交結果,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八條 部門集中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部門預算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依法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