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發(fā)展和深入人心,“政府采購價格高”這樣的說法有所減少。這是政府采購相關部門不斷努力的結果,然而為何“價格高”的抱怨仍然時有耳聞?本文作者將從表象存在的基礎進行理論研究,以期“透過現(xiàn)象看到本質”。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價格作為一種直觀的量化指標,采購人對其的關注程度遠高于對其他方面的關注,甚至被作為一種首要因素來考慮。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某些采購人反饋,通過政府采購購買的商品,其采購價格往往高于自己在市場中所搜尋同類商品的價格,這成為一些人懷疑政府采購制度合理性的理由之一。反饋是否真實?政府集中采購在價格優(yōu)勢上真的失靈了嗎?下面將從公共經(jīng)濟學角度進行分析。
信息不對稱
采購人蒙在“鼓”里
資源配置要想達到資源獲取者的理想狀態(tài),必須要求那里的信息是完備的,也就是說在資源提供者與資源獲取者之間信息是完全對稱的。這里的資源獲取者指的是需要購買商品的采購人,而資源提供者指的則是市場中的供應商。在現(xiàn)實市場中,如果沒有必要的“技術手段”,即完善的政府采購程序來縮小信息對稱上的差距,則信息是絕對不可能趨近透明和對稱的。2001年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得主阿克洛夫(Alkerlof)在其關于逆向選擇問題的開創(chuàng)性論文中就指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現(xiàn)象。也就是說,當采購人在市場中面對內(nèi)在質量不一而自己無法辨別的商品時,優(yōu)質商品的供給者要求較高的價格,而劣質商品的供給者只要求較低價格,同時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采購人一方無法判定商品的優(yōu)劣,只愿意出相對于預期平均質量水平的價格。于是優(yōu)質商品的供給者由于不愿低價成交而蒙受損失,劣質商品的供給者卻通過成交獲得了部分額外收益,最終優(yōu)質商品被驅逐出市場。但由于采購人并不知道自己購買的是劣質商品,而留下的印象卻是自己在市場上采購的商品比通過政府采購所獲得的同類商品在價格上要有效得多。
通過上述分析,對于某些采購人提出政府采購價格高的問題,按照信息不對稱的理論仔細檢驗一下,不難看出,大多數(shù)時候,雖然采購人自己在市場上所搜尋到的商品價格便宜,價格上達到了預期,但是商品的質量、配置包括賣方所提供的服務等卻大都差強人意,達不到資源的最優(yōu)配置。出現(xiàn)如此情況,信息不對稱是關鍵原因之一。
探究不對稱
“迷霧”之中尋原因
信息不對稱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歸納起來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信息在買賣者間分布不均勻 除了信息在買方與賣方相互傳遞之間可能存在遺失或差錯,某些利益關系還阻礙著信息的披露。處于買方的采購人在市場上搜尋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時,不可能在處于賣方的供應商處得到完全與其對等的信息。因為供應商在理性經(jīng)濟人角色的指導下,不可能不考慮對自身利益的影響而將完整信息告知采購人。在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往往在市場上占優(yōu)勢。這種條件下,信息上的交換就達不到帕累托最優(yōu)。如果采購人以低于政府采購價格的價格在供應商處尋到了與預期標準一致的商品,有一種可能: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供應商提供了低于預期質量商品的信息給采購人,如:計算機中常見的Remark(重新標識)手段、對同一型號車輛配置上的不同等。另一種可能就是雖然供應商提供的商品質量符合采購人的預期,且價格低于政府采購價格,但是供應商或多或少地會從這個商品的售后服務、維修升級折扣上對其價格損失爭取補償,如:三年質保換成一年質保、免費維修或升級改為收費維修或升級等。這就是采購人自己在市場上搜尋所期望商品時,為什么價格能低于政府采購價的根本原因之一。
價格作為單一指標不“靠譜” 采購人在購買商品時如果僅僅看重其價格,則很容易受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造成與供應商在這個商品真實信息上的不對稱。在經(jīng)濟活動中,實際的經(jīng)濟行為只有一小部分由價格來決定,其他大部分是由非價格變量所支配的,這些非價格因素與價格因素一道構成了經(jīng)濟活動中商品的完整信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為或非人為地造成信息流動的障礙,假若僅將價格作為采購有效的指標,結果和評價將變得毫無意義。在政府采購中,標的物是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來考慮確定的,這些因素不僅包括價格信息,還要在詳細搜集質量、服務等方面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做出客觀科學的判斷,才能真正獲得合理的資源配置。
改變不對稱
巧選兩個關鍵“路徑”
完善事前信息披露機制 一是在向市場搜尋商品時,信息的公開渠道要暢通,信息公開的標準要規(guī)范、完善、全面。信息的公開是保證信息趨近對稱的基礎,因為信息上的公開不僅可以監(jiān)督信息掌握較多的一方盡量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且還可以使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得以提高。在實際操作中,采購人在市場上搜尋物品的配置、價格等信息時,要在指定的政府采購媒體上公示,按《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在公示期滿后才能簽訂供貨合同。公示的內(nèi)容應包括原定采購計劃的標準、從供應商處購買商品的標準、搜尋商品的供應商名單、負責搜尋信息的采購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二是創(chuàng)新方式,將有誠信度、實力強、供貨有保證的供應商統(tǒng)一入庫,并向社會公示,采購人直接在庫中搜尋符合標準的供應商。
完善事后質量驗收環(huán)節(jié) 規(guī)范對采購人采購商品的質量驗收,是對信息對稱性的檢驗,它實現(xiàn)的是信息對稱上的事后監(jiān)控。在驗收環(huán)節(jié)建立采購人、質量檢驗部門、供應商三方驗收機制,并將驗收結果予以公示。如果采購到的商品不符合采購人原預期的質量標準,則應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剝奪一定期限內(nèi)采購人在市場上的詢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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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最優(yōu)——帕累托最優(yōu)是以提出這個概念的意大利經(jīng)濟學家維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 Pareto)的名字命名的,維弗雷多·帕雷托在他關于經(jīng)濟效率和收入分配的研究中使用了這個概念。
帕累托最優(yōu)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狀態(tài),在不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帕累托改進是指一種變化,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優(yōu)是指沒有進行帕累托改進的余地的狀態(tài);另一方面,帕累托改進是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的路徑和方法。帕累托最優(yōu)是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
如果一個經(jīng)濟制度不是帕累托最優(yōu),則存在一些人可以在不使其他人的境況變壞的情況下使自己的境況變好的情形。普遍認為這樣低效的產(chǎn)出的情況是需要避免的,因此帕累托最優(yōu)是評價一個經(jīng)濟制度和政治方針的非常重要的標準。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