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效率低”的責備,是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心中永遠的痛。一種觀點的產(chǎn)生總有生存的土壤,那么究竟是什么讓效率低成為政府采購的罪名?
如果是責怪政府采購程序過于嚴格,政府采購制度可以釋然。為了提升所謂的效率,就以犧牲程序為代價,政府采購制度會堅決地說“不”。何時審批、何時公告、何時售標書、何時答疑、何時開標、何時簽合同,每一項規(guī)定都不是草率的定奪。放棄了程序,就意味著放棄了規(guī)范,丟掉了充分競爭,政府采購的其他目標還拿什么來實現(xiàn)?
如果是責怪公開招標太繁瑣,政府采購采購制度可以釋然。以縮短采購時間為目的,任由采購人以各種理由規(guī)避公開招標,為法所不容,為納稅人所斥責,為供應商所心痛。公開招標的天然優(yōu)勢,已被國外政府采購制度及國內(nèi)的工程采購充分印證。放棄公開招標,無異于與制度設計初衷背道而馳。
如果只是引用了他人的觀點,政府采購制度也可以釋然。某些人公開批判政府采購效率低,卻拿不出具體事例,表面上對采購工作高屋建瓴,實則怨恨因制度嚴格而被剝奪權利:有些人提出的傾向性的技術需求被采購代理機構公示或論證,采購時間加長;有些人不認真做預算,到了年底急著花錢,卻被要求不得省略程序,目的沒有達到;有些人與供應商私下達成協(xié)議,卻被專家“破壞”評審結果,遲遲不簽采購合同……
看來,多數(shù)“政府采購效率低”的批評,其實是要與公平“過不去”。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定準則,更是其永恒的追求。僅為滿足個別人的私利,而棄公平于不顧地“提升效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一位集中采購機構的負責人說過,“失去規(guī)范與公平的效率是無益的效率,甚至是負效率”。政府采購效率是一個大概念,不僅僅包含采購時間,更有產(chǎn)品的服務、品質(zhì)、信譽在其中,統(tǒng)籌考量,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制度效率已然不低。盡管如此,各地還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不斷進行提高采購效率的實踐。如不斷翻新的協(xié)議供貨方式,得到大力推行的電子化采購模式等等??梢哉f,政府采購的效率還有提升的空間,但提升的前提一定是規(guī)范和公平。
來源:王巍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