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再不和我聯系恐怕就聯系不上我了,我快累死了?!比涨埃P者和一位在集中采購機構工作的朋友聯系時,對方帶著疲憊的聲音如是說。據這位朋友介紹,最近半個月,他平均每天要開兩個標,這些項目中,不少是因為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存在傾向性或排他性條款引起供應商投訴后被迫重新采購的項目;還有一些“因為采購人提的限制性條款太多,使得滿足條件的供應商常常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組織”的項目。
據了解,在政府采購的委托采購中,技術參數大多是由采購人代表代表使用單位提出來。一些采購人代表便借機把個人的傾向加進去,或是直接提出過高要求?!搬槍λ麄兊牟缓侠硪?,我們會提出修改意見,或是給他們分析因此可能會引起的后果,但他們總表現出一種強勢,對我們提出的意見聽而不聞。最讓人郁悶的是,供應商看到招標文件后提出了質疑,他們也要堅持到底,搞得我們夾在中間非常難受。”這位朋友傷感地說,“沒到采購中心前,我覺得到采購中心做項目、做服務是件務實的工作,挺好的,沒想到現在整個就是一塊夾心餅干。供應商投訴、采購人代表指責,監(jiān)管部門也不時批評。在他們看來錯都在我們?!?BR>
這位朋友的抱怨雖有些過激,但目前采購人代表在采購中“過多地注入個人感情色彩”而導致采購失敗的情況的確不少。在筆者看來,因為招標失敗不得不重新采購的行為,不僅消耗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力、精力,而且也是對整個社會財富的浪費。重新招標不僅政府需要花更多的錢,供應商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財力、人力。姑且不論“采購人代表在代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應當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即便是站在一個國家公民的角度,采購人代表也當避免這種不必要的浪費。
隨著供應商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他們對“傾向性、排他性條款”已經不再沉默,而采購中過高的要求也極有可能造成招標失敗。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極有可能面臨重新招標。因此,采購人代表沒有必要置法律規(guī)定于不顧,去冒這樣的險。而且,在代理活動中,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機構理論上來說,還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項目做不好,采購單位不僅會埋怨采購代理機構,也會怪罪采購人代表辦事不力。而項目做好了,兩者又都可能得到采購單位的好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