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之一;信用更是政府采購健康運轉的“潤滑劑”,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政府采購就不能健康發(fā)展?!墩少彿ā返谌龡l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那么,我國政府采購的信用體系建設究竟有何重要性和緊迫性呢?政采各方當事人在信用體系建設中應當如何定位?下文就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政府采購的航船走到今天,離不開政府采購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它使政府采購事業(yè)生機勃勃。
計劃經濟時代的生產和分配都由國家計劃決定,企業(yè)沒有財產和利益自主權,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沒有物資支配權,也無須邀請政采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去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一切靠國家計劃劃撥,信用體系建設似乎處于可有可無的狀態(tài)。
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確立和完善,信用在社會經濟體系中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業(yè)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明確提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秉h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二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以上都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決策層對信用體系建設的高度重視。
由此可見,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導向性、全局性作用,樹立政府采購信用意識對于增強政采公信力,提升服務質量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建立政采信用體系,加強社會監(jiān)督是政采同行必須認真研究的重大課題。
樹立改革意識
集中采購中出現(xiàn)的個別價高質劣、供應商不誠信、專家不專等問題,說到底是集采機構與采購人之間、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采購人與專家之間缺少溝通,沒有建立起正常的信用體系,對改革所帶來的沖擊沒有準備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從而使政府采購出現(xiàn)局部信用危機。
政府采購信用體系是由采購人、供應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等政府采購當事人共同構成的。政府采購是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從無序競爭到有序競爭而采取的一種有組織的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信用體系正是基于當事人相互誠信而訂立的一種社會契約,在這個契約中,人民將政府機關等公職部門的采購權利委托給法律授權者--集中采購機構,使其承擔起為國家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政務和事務服務的保障工作,從而避免和減少因政權、事權、財權混為一體而滋生腐敗的可能,讓政府行政部門專事政務和事務工作。
各級政府機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成為政府的采購人,享有執(zhí)行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政府采購項目的權力,同時也擔負起“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的責任,以保障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的正常運轉。這是一項大勢所趨的財政體制改革,也是一種權力的重新分配,即將原來由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自己既管錢又花錢的不科學模式,轉換為由集中采購機構依法統(tǒng)一采購,財政“分灶吃飯集中支付”的科學模式;集中采購機構成為各級政府機關采購人的代理采購人,政府成為消費者,從而減少了部門內、部門之間因利益爭奪而產生的腐敗因素,使各級政府機關能夠更好地承擔起為人民服務的職能。
那么作為公共管理者的集中采購機構是不是將一切問題都化解了呢?
實際上,現(xiàn)實中由于利益分配導致政府采購不和諧的聲音時常出現(xiàn),如集中采購導致集中腐敗、政府集中采購價高質劣、供應商不誠信、評審專家不專業(yè)等等。說到底是因為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之間、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采購人與評審專家之間缺少溝通,沒有建立起正常的信用體系,集中采購機構沒有找準自己的服務定位,政府部門沒有找準自己的消費定位,評審專家沒有找準自己的參謀角色定位,供應商沒有找到正確提供優(yōu)質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定位,因而導致社會上時常出現(xiàn)質疑甚至唱衰政府采購的聲音。
這些均是因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改革所帶來的沖擊沒有做好心理準備,沒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從而導致政府采購信用危機十分嚴重,如果不能充分認識其危害性,勢必不利于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找準角色定位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如果把政府采購喻為一座架構和諧的大廈,那么信用就是大廈的支柱。作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首先應該找到自己的定位,定位準確才不會把錯誤的理念奉為經典,信用機制才會有基礎。涵蓋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信用體系,應該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串通,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拆臺。
集采機構的定位
集中采購機構應熟悉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掌握市場供求動態(tài),建立起一整套為政府提供最優(yōu)服務的政府采購游戲規(guī)則和保障機制,而不是只把心思一味放在一般程序的設計上。
采購人的定位
一方面,政府機關采購人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職權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準確提出因開展工作需要的采購需求和項目建議,參與采購過程決策,而不是把精力只放在向財政要錢、與供應商簽訂合同等事前事后的環(huán)節(jié)上。
另一方面,政府采購屬于經濟工作中重要一環(huán),作為政府機關,無論是政務部門還是經濟部門,當作為政府采購的當事方時,不能用自身部門的法律授權對政府采購事務進行干預,如果遇到確實存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可以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由紀檢監(jiān)察介入調查。這樣,才不會破壞政府部門的信用形象。因為政府每一個行為可能都會直接作用于廣大人民群眾,其質量直接反映政府的信譽。
政府部門在為市場提供服務的同時,既要保證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又要保證政府形象不受損害。如果政府等部門直接介入有自身利益在內的政府采購事務,勢必影響到政府為市場提供管理和服務的質量,從而進一步影響到整個市場經濟,包括政采市場能否健康有序地發(fā)展。
當然,因政府采購制度所帶來的內生性問題不能由政府本身解決,而應該依照相應的行政制度尋求答案。然而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碰到最多的是政府權力部門利用自身的職權干預政府采購事務,或者將政府采購結果棄如敝履,或者將合同委之于供應商中的“大鱷”,根本不管評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導致集中采購機構左右為難,不知如何是好。
評審專家的定位
評審專家應憑借自己的博學才識就事論事,不受任何利益驅使地正確闡明對某項標的物技術含量等要素的觀點,為政府機關等部門選擇性價比最高的標的物,而不是憑借對某個公司的態(tài)度好惡做出評審,或者偏離正確的評審原則糾纏于一些似是而非的枝葉問題;有的評審專家抱著“蹭飯吃”的態(tài)度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一心只想挨時間,評審一結束就拿錢走人,根本不管性價比最優(yōu)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原則和條件,這些問題在設區(qū)的市一級集中采購機構項目評審中尤其明顯。
供應商的定位
供應商應該確保提供生產和服務的標的物與所承諾的相一致,而不是以次充好,價高質劣,濫竽充數(shù)。
信用是政府采購健康運轉、平穩(wěn)發(fā)展的“潤滑劑”,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政府采購就不能健康發(fā)展。對政府采購當事人來說,信用的意義極其重大,如果信用失范,就會使一個地區(qū)或一個部門的政府采購秩序混亂,采購成本增大,對外失去吸引力,對內失去凝聚力,市場失去活力,必將制約該部門工作的開展,影響該地區(qū)經濟的發(fā)展。建立政府采購信用機制,才能形成一種代表人民利益、公正依法采購、具有很強公信力的政采信用體系。
作者:劉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