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一則提問: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回答
采訪中,受訪專家一致認為,首先需要明確這一項目是否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有關,然后才能判斷招標與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七條對“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的解釋,只有政府采購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范圍。政府采購工程中的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則不是《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范圍。
第一種情況: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有關,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財政部曾在留言答復中明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采購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屬于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此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因此,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仍然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財政部門對此類工程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實施監(jiān)督。
第二種情況: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記者查閱了財政部國庫司發(fā)給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其中明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此外,根據(jù)財政部留言答復,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采購金額不足400萬元的,以及政府采購工程中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適用《招標投標法》,而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管。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作者:張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