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WTO《政府采購協議》(以下簡稱GPA)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舉行的第七回合談判,即“東京回合”談判的過程中形成的。GPA文本在1979年4月完成,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GPA明確將GATT的一些基本原則延伸到政府采購領域,確立了第一個國際性的政府采購貿易的權利與義務法律框架。它對于打破國家間的歧視性政策,規(guī)范世界政府采購規(guī)則,促進國際貿易起了積極的作用。由于國際貿易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各締約國開始醞釀修改協議文本,“多哈回合”更是進一步推動了相關工作,2006年12月8日WTO采購委員會通過了對WTO《政府采購協議》的全面修訂。
此次修訂是GPA的前身GATT《政府采購協議》自1981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重要修改(以下簡稱新協議)。目的是使以后的國家在加入GPA時更加便捷、高效,鼓勵更多的國家加入這個框架并開放更多的市場。今后所有加入GPA的談判都應以這個新協議文本為準。
我國入世時,在加入GPA的問題上做了三方面的承諾:一是中國有意成為GPA的締約方;二是中國自入世起,立即成為GPA的觀察方,并將盡快通過提交附錄一出價,開始加入該協議的談判;三是中國將本著透明和最惠國待遇原則進行政府采購。2006年年底,我國商務部宣布將如期啟動加入GPA的談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清單。這就意味著我國加入GPA時,或是啟動GPA談判都要適用新的法律文本。因此,修改的GPA條款將對我國加入GPA談判和未來國內政府采購發(fā)展方向產生重要影響。新協議對我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有助于啟動談判的準備工作
為了使GPA更加清晰,便于新成員加入協議,政府采購委員會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對GPA進行了修訂:一是通過澄清義務,消除模糊,使得GPA的文字更加透明、易懂;二是合并相關的條款,將分散在各個條款的相關部分重新整合,使協議更加清晰,更具條理性;三是重排條款次序,使其更加符合采購程序的實際操作順序。這些修改有助于明確概念、統(tǒng)一認識、減少分歧,使我國加入GPA時更加方便和高效,有助于我國做足加入GPA的準備。
電子采購挑戰(zhàn)采購和經濟安全
為了適應當前政府采購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GPA適時地進行了更新。新協議鼓勵政府采購電子化,增加電子手段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加強采購的信息化建設。序言中強調了使用電子化手段的重要性,并在普遍原則、信息發(fā)布、公告、期限、電子投標和采購信息透明度等具體條款中有所體現。由此可見,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普及將成為政府采購發(fā)展的必然趨勢,這將對我國政府采購產生重大影響。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基礎建設落后,各地政府采購電子化手段的使用情況差異很大,發(fā)展極其不平衡。由于沒有基于政府采購業(yè)務的統(tǒng)一的、網絡化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不僅造成了信息統(tǒng)計工作的滯后,而且使得各地之間的采購信息共享幾乎成為不可能。同時,電子化相關的采購基礎流程和工作制度還不夠完善,采購信息發(fā)布渠道少、缺少規(guī)范,信息披露的范圍和廣度比較有限,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同時,政府采購信息的開放意味著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在全球領域的開放,這將對國家信息安全、網絡安全乃至經濟安全提出新的挑戰(zhàn),我國信息安全將面臨技術、設備、管理、人才等更多問題和更高要求。
過渡性條款利弊有待分析
為了促進發(fā)展中國家加入GPA,新協議也對發(fā)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對發(fā)展中國家給予特別的考慮。規(guī)定要求締約方給予加入GPA的發(fā)展中國家最惠國待遇,同時在其他締約方允許的前提下,按照時間表在過渡期內采取過渡性措施(具體包括貿易補償、價格優(yōu)惠、漸進式涵蓋特定的采購實體或行業(yè)、在過渡期內采用更高的門檻價四種措施),但協議同時取消了發(fā)展中國家適用國民待遇原則例外的規(guī)定。新協議比較明確地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加入做了具體規(guī)定,這為我國的加入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據,有利于我國加入的順利推進。
但同時也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過渡性措施的規(guī)定意味著補償范圍的縮小,比如逐漸要將一些采購實體或者行業(yè)引入這個清單或者覆蓋范圍;二是這個條款是有期限的,而且不是自動適用,能否充分享受該協議的權利,還要看具體談判的情況;三是技術援助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不具執(zhí)行力,只規(guī)定締約方對發(fā)展中國家技術合作、與加入相關的能力建設和協議執(zhí)行的請求給予充分的考慮;四是增加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是否比排除國民待遇原則適用對我國更有利,類似問題均有待于進一步分析。
信息公開透明程度要求更高
新協議對信息公開的調整程度比以往的調整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增加了電子化手段在采購信息公開與透明化中的廣泛應用;新增了發(fā)布計劃采購公告的要求,不僅要求信息對供應商公開,也要對公眾公開;簡化了對GPA涵蓋下的合同的統(tǒng)計報告規(guī)定,靈活性更大;電子化手段的應用將進一步推動政府采購信息的公開和透明,而采購計劃的公開也加大了信息披露力度,這些都對我國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zhàn)。
目前,我國財政預算還不能公開,雖然部分地區(qū)已經在試行,但公開的實現仍有較大難度。信息公開與透明化的實質是使政府行為具有公開性、明確性和可預期性,是對政府行為自我規(guī)范的要求。它意味著政府的作用,已不僅僅是一種公法的管理者角色,而是市場經濟下參與經濟運行的一員。這種角色的轉變要求政府在進行相關經濟運作時,須將自己定位為市場的私法主體。從長遠來看,有利于我國政府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服務意識,有助于中國建立一個穩(wěn)定、透明的法律環(huán)境,為企業(yè)營造全新的競爭環(huán)境。
環(huán)??沙蔀楸Wo國內產業(yè)的手段
新協議在關于發(fā)展中國家的條款中,新增了締約方應對發(fā)展中國家的環(huán)境給予特別的考慮。在授予合同的評估標準中,也提及了關于環(huán)境特征的考慮。同時,在技術規(guī)格條款中,新增了有關環(huán)境的條款,即為了更大的確定性,締約方包括其采購機構可以擬定、采用或運用技術規(guī)格以保護環(huán)境或者自然資源。新協議中新增的環(huán)保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環(huán)境保護將成為政府采購考慮的因素,這意味著環(huán)境保護將成為政府采購合法的新壁壘。這有利于我國加入GPA的談判工作,我國在進行加入談判時,應充分運用環(huán)境保護這個綠色壁壘,保護我國的國內產業(yè),控制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度。
仲裁有助于修改涵蓋范圍
新協議為了解決修改GPA涵蓋實體時出現的分歧,規(guī)定了解決爭議的仲裁程序,以配合新內容的制訂。其主要是指當某國政府希望將某一個采購實體從它的采購實體清單當中免除,而各方對該實體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響是否已經消除出現分歧,可由仲裁機構決定這個政府能否修改GPA涵蓋的實體。這有助于建立有效消除政府控制或影響的指標性標準,改善修改涵蓋范圍的流程。
解決修改GPA涵蓋實體分歧的仲裁程序對于我國尤其重要,因為我國現在很多企業(yè)都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fā)展,現在是國有企業(yè)或主要由政府控制的企業(yè),以后可能直接接觸市場,這部分企業(yè)的部分購買已變成非政府的采購,不是政府采購的范圍,屬于企業(yè)的采購。但有可能其他的締約方不同意這個說法,認為政府的控制和影響并沒有完全消除,這就會產生爭議和分歧。因此,需要一個獨立的仲裁機構對此做出公正的判定,這有利于促進爭議的解決。
GPA的修改使新成員在加入協議時更加便捷、高效,其修訂也是鼓勵更多國家加入這個框架并開放更多市場的一種意思表示。但從發(fā)展趨勢來看,GPA的適用范圍將越來越大,程序也越來越嚴格和科學,是一個對開放程度和透明度要求更高的新協議。這些增加了我國加入GPA的準備工作和進行談判的難度。因此,我國有必要加強GPA的研究,充分運用GPA有關規(guī)則和例外條款控制開放程度,不僅立足于保護國內利益,更要爭取國外利益,盡量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