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借款或欠款采購活動中容易滋生的存在問題
采購事項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不遵循或不實施政府采購操作程序。不少的采購人,往往都以他們的采購資金不是通過財政預算直接安排的,有的采購項目還是采購人自己“賒欠”供應商的,因而,他們根本就沒有想到要將自己借款或欠款采購的項目也要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更沒有想到自己“欠款”采購的項目還要實施政府采購程序進行操作等。在實際工作中,對采購人自己借款或欠款采購的項目,基本上都是由采購人自己直接采購操作完畢的。
以供應商可以提供借款或欠款為名,直接指定項目的中標商,擾亂政府采購工作秩序。在有些地方,不少的采購人,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面對他們財政狀況不佳,方方面面的建設資金不寬裕的境況,為了能有效興建“面子”或“形象”工程,往往都采取了誰能借款或臨時墊付采購資金,就讓誰承建工程項目的優(yōu)惠政策,或將其作為供應商中標的前提條件等。在具體操作中,不少的采購人或地方政府往往都是以他們通過各方面關系籌集資金為名,或已與供應商商談以“欠款”采購為借口等,直接讓供應商或承建商中標,而不再經(jīng)過招投標的程序進行公開競爭。
對同意借款或欠款采購的供應商,在評標時按其提供的借款或欠款規(guī)模給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優(yōu)惠,造成不公平競爭。有些地方,為了提高供應商提供臨時借款或可以暫時墊付采購資金的積極性,不少的采購人或有些地方政府就默認,可以對那些能夠提供臨時借款或可以暫時墊付采購資金的供應商,在項目招標的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jù)他們提供借款或欠款的規(guī)模大小進行不同檔次的加分處理,以直接提高這些供應商的競爭力,達到“雙方”互利共贏的目的。
容易造成政府采購項目的成本偏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下降等現(xiàn)實問題。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他們都是一個個非常平常的企業(yè),都是要以“盈利”為生的,不賺錢或虧本的交易他們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去做的。因此,如果采購人要求他們提供借款或賒欠采購資金等,那么,他們必定會將這些資金的使用成本計算并記入到中標項目的成本中去,以減低他們資金的運行風險和成本,保障他們的經(jīng)營收益。這樣,對采購人來說,雖然可以用“欠款”或“借款”的方式取得采購項目,但采購成本卻比“現(xiàn)款”采購高出許多,這就直接提高了項目的采購成本,浪費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容易滋生擅自采購行為,使政府采購預算喪失了約束力和嚴肅性。采購預算不僅對采購人的采購項目有一定的約束力,沒有預算就不得采購,而且對采購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等也有明確的約束效果,即,采購人不得超標準、超規(guī)模采購,否則就視為違法違規(guī)。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采購人為了逃避這些采購預算的約束和管理,他們就直接向供應商賒欠商品,或借款采購,以達到他們擅自提高采購項目的技術檔次、擴大采購規(guī)模,甚至于進行無預算采購等目的,這種現(xiàn)象在實際工作相當普遍。
欠款或借款采購容易逃避政府采購監(jiān)管的原因
法律上沒有明確采購人可以通過欠款或借款方式進行采購的規(guī)定,更沒有將該行為納入政府采購監(jiān)管的具體要求?!墩少彿ā返诙l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大家從中不難看出,此條規(guī)定的采購資金是“現(xiàn)實”的財政資金,也就是實實在在的“貨幣”資金,并未述及到借款或欠款進行采購的資金。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就有不少的采購人將其通過借款或欠款方式實施的采購,都排除在政府采購范圍之外,只要自己暫時不需要付錢的項目就直接向供應商采購,而沒有依照《政府采購法》的程序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采購的習慣。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引進”資金的需要,就“默許”直接讓提供借款或欠款的供應商承建項目。實際工作中,有不少的地方,由于經(jīng)濟不景氣,財政上的可用財力有限,但為了打造政府的形象工程,不得不借款或欠款進行工程建設,而為了能“引進”更多的建設資金,就采取或默許誰同意欠款或帶資建設項目,就讓誰直接承建相關工程的辦法,而不需經(jīng)過公開招標或市場競爭等環(huán)節(jié)和程序。
有些采購人在無預算的情況下,就用欠款或借款方式,偷偷地向供應商直接采購,以逃避管理。一般來說,任何地方的任何采購項目的安排,都不可能達到“按需分配”的地步,一般都要通過預算加以控制和管理。采購人實施政府采購都必須要以“采購預算”為基礎,沒有預算安排就不能采購。對此,有些采購人為了采購財政部門沒有安排的其他采購項目,以達到他們超預算或甚至于無預算采購的目的,就與相關的供應商串通一氣,以“欠款”采購或向供應商“借款”采購等方式,悄悄地向供應商直接采購,以逃避采購預算的約束和監(jiān)管。
規(guī)范借款或欠款采購行為的依據(jù)
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要求。在今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緊急出臺的國辦發(fā)[2009]3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對部門和單位使用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款進行采購的管理”。這是國家有關部門針對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的各種以借款為名,逃避采購之實,以及在具體采購活動中出現(xiàn)的種種存在問題而作出的重要治理和防范措施,以規(guī)范借款采購行為,整頓采購工作秩序。
“借款”或“欠款”采購,本質(zhì)上仍屬于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眾所周知,任何地方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一般都是非盈利性的組織或機構,其機構的運行經(jīng)費只能由政府通過財政預算資金來安排,同時,那些通過“欠款”方式興建的工程項目也一般都是非經(jīng)營性的,項目本身也不可能創(chuàng)造收入,因此,通過“欠款”或“借款”興建的項目,其還款的資金最終還是來源于財政預算的逐年安排。這樣,“欠款”興建的項目從本質(zhì)上講還是屬于使用財政資金采購的項目,這就沒有理由不將其納入政府采購管理。
加強借款或欠款采購監(jiān)管,有利于防范財政風險,能夠遏制各種超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的超前消費行為。從客觀上講,任何一個地方的任何一個行政部門或事業(yè)單位,他們都可以以其行政權力或事業(yè)職能為手段對外“欠”到資金。對此,如果默許各個單位自己可以通過“欠款”方法采購并實施項目,那么,不少的單位就考慮不到地方政府是否有“償還”能力,而只會進行相互攀比,爭項目,結果,不僅在項目建設上存在重復、交叉、低效等缺乏統(tǒng)一規(guī)劃的浪費現(xiàn)象,而且在具體實施上,各種擅自操作行為,也會使得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因此,為有效遏制財政風險,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就必須要將“欠款”采購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的統(tǒng)一監(jiān)管。
規(guī)范借款或欠款采購行為的根本措施
凡是擅自進行借款或欠款采購,并借機逃避政府采購管理的,財政部門不得為其安排還款資金。采購人采購任何項目,不僅要有年初的采購預算指標,并且,在具體采購操作時,還必須要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而無論采購資金是現(xiàn)鈔的財政資金,還是以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款或欠款。如果采購人擅自采購,特別是以借款或欠款方式實施的采購,財政部門不得為其安排資金償還借款或欠款,更不得“變通”手段為其解決后續(xù)的矛盾或糾紛問題。
對地方政府為達到借款或欠款采購目的,而“默認”供應商直接承建項目作為“交換”條件的,必須要給予通報批評。有些采購人甚至于不少的地方政府,由于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所限,財政資金不夠充裕,但為了政績和形象工程,他們只得運用多種措施和手段,以達到借款采購或欠款采購的目的,而作為與提供借款或欠款供應商的“交換”或“互惠”條件,他們就直接指定這些供應商為項目的供應商或承建商,而不再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進行公開招標。對這種行為,一經(jīng)查出,必須要嚴肅處理,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默許或所為,上一級政府必須要給予嚴查,并可給下一級政府以通報批評,同時要責令其改正。
對因借款或欠款采購而滋生出來的各種違法亂紀問題,必須要嚴肅追究采購人的責任。采購人實施的任何性質(zhì)、任何形式的采購,都必須要依照嚴格、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政府采購操作,而不得以各種名義或借口規(guī)避政府采購,逃避采購監(jiān)管。如果采購人為了借款或欠款采購而滋生出了違法亂紀問題,則必須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情節(jié)輕微的,必須要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經(jīng)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必須要依法追究其紀律、法律責任;對觸犯刑法的,必須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決不能寬恕原諒。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