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既高興又擔憂?!币幻〖壵少彵O(jiān)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表達了這樣的心情。他說,高興是由于《征求意見稿》操作性更強,有利于指導實際工作,擔憂則源于關于省級設立部門集中采購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準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這對我們原來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的采購執(zhí)行體系會形成非常大的沖擊?!?BR>
某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如果按照這條規(guī)定執(zhí)行,對本省的政府采購工作來說是種倒退。據(jù)這名工作人員介紹,他所供職的省級政府采購中心,是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后,將隸屬幾個部門的采購中心撤銷后統(tǒng)一組建的,組建后省本級的集中采購工作發(fā)生了質(zhì)的飛躍。如果政策引導建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勢必造成集中采購工作走“回頭路”。
上述觀點反映了一個現(xiàn)實問題:對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是否需要設立,中央和地方的實際情況并不一致。在中央一級,不少部門特別是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采購量比較大,設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有一定意義和必要。但在省級及省級以下,一方面部門采購量不大,專門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沒有多大必要,而且很可能會削弱集中采購的作用;另一方面,還可能導致部分單位借機增設機構,這與我國機構改革的方向相違背。
另一種聲音認為,《征求意見稿》只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政府采購項目實際需要,批準部門或者系統(tǒng)設立負責部門集中采購事宜的專門機構,并不是一定要設立。或許筆者的擔心是杞人憂天,但應當注意的是,“可以”這個詞本身就不好界定,難免會有一些本不需要部門采購的部門出于各種目的申請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而且部門之間還有可能形成攀比:你們系統(tǒng)設立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我們也要設立。這顯然不利于集中采購的發(fā)展,將大大削弱集中采購機構的作用。
筆者認為,對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立,《征求意見稿》應對地方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立應持謹慎態(tài)度。即使規(guī)定省級可以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也應明確設立的具體條件,防止各地出現(xiàn)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遍地開花”、集中采購機構形同虛設的局面。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