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是招標采購的一個法定環(huán)節(jié),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所謂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報價前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而資格后審則是開標或報價截止后再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guī),花大筆墨規(guī)定了資格審查的方式及程序,但對于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關于資格審查的內容較少?!墩少彿▽嵤l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前,資格預審僅在財政部18號令中出現(xiàn)過,并且只是作為邀請招標的一個必要程序?!稐l例》頒布實施后,才以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這意味著,資格預審也可適用于除邀請招標之外的其他采購方式。
但在當前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絕大多數(shù)采購項目都采用了資格后審的形式。究其原因:一是邀請招標程序復雜,實踐中采購人很難使用,這也間接造成資格預審程序形同虛設;二是雖然《條例》對資格預審做了相關規(guī)定,但由于頒布時間較晚,又沒有具體的操作辦法,因此多數(shù)采購人受慣性思維影響,并不認為資格預審能在公開招標等其他采購方式中適用。
實際上,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兩者并無優(yōu)劣之分,只是由于介入資格審查的節(jié)點不同,會對采購項目產(chǎn)生不同的作用和效果。資格預審的優(yōu)點顯而易見,可以在前期排除不合格供應商,降低評審成本,但容易泄露供應商信息,增加串標陪標發(fā)生幾率。資格后審雖然保密性有所保障,但也存在著容易流標、周期拉長或者參與供應商太多的問題,造成評審成本增加。所以,實際操作中到底該選擇哪種資格審查形式,還是應該具體項目具體對待、具體分析。(作者:李猛)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