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宣傳力度的增大和供應商維權意識的提高,政府采購爭議事件呈爆發(fā)式增長,供應商利益訴求也漸趨多樣化,政府采購執(zhí)法環(huán)境越來越復雜。如,某省財政廳2014年受理政府采購投訴11件,2015年上升為19件,2016年1至9月增到35件。有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戲稱“不是自己開庭,就是在去法院開庭的路上”。中華傳統(tǒng)文化博大精深,筆者認為,可借鑒中醫(yī)“望、聞、問、切”四法,妥善處理各種關系,優(yōu)化爭議案件的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
“望”,就是準確把握爭議的焦點,使案件處理事半功倍。但凡爭議必有爭議點,質疑者、投訴人、申請人不服什么?不理解什么?關注什么?要求什么?這是審理糾紛案件首先要理清的問題,也是案件最終認定對錯、定紛止爭的關鍵所在。行政復議固然要求全案審理,以認定政府采購行為的合法合理性,但這僅僅滿足了法律的期待,沒有滿足申請人的心理需求。如果僅從全案認定行政行為,不對申請人爭議的焦點予以證明回應,即使最后作出了對其有利的決定,申請人也會覺得復議機關在應付了事。通過“望”了解各方訴求,圍繞爭議焦點、重點、難點展開調查處理,可以讓各方當事人更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執(zhí)法的公開公正。
“聞”,兼聽則明。在爭議案件的申請接待和受理中,采購代理機構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做到熱情接待,對符合受理爭議的依法受理,聽取和認真審閱申請人爭議焦點、事實、理由、主張和要求,對其合理訴求與期望作出有效回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耐心解釋,引導其通過其他途徑提出訴求。處理糾紛時,要及時與當事人聯(lián)系溝通,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tài),爭取認識上達到一致。必要時可召開質證會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在作出質疑答復書、復議決定書、下達處理決定書后,要認真做好釋疑、答疑工作。
“問”,就是詢問了解,變“關門辦案”為“開門辦案”。對復雜爭議案件通過實地查訪調查,還原案件真實情況。辦理政府采購投訴行政復議案件,大多采用紙質閱卷方式,綜合認定后即作出決定。這種處理方式省事、省力、高效,但僅憑雙方各執(zhí)一詞的說法或紙質材料據(jù)以認定性質,在投訴者或申請人看來,既不嚴謹,也不足以使其心悅誠服。實地調查、召開質證會不僅可增加執(zhí)法者的親歷性,也考慮到法律裁判對當事人的心理、情感、意識的影響和判斷,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的公正對待和尊重。
“切”,就是及時診斷,解決問題。這里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分析爭議原因,尋求妥善解決的辦法,把處理政府采購爭議的個案與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法律法規(guī)有機結合,不能只是就辦案而辦案,也不能簡單向上級部門或領導報告了事。要把辦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政策問題及各方當事人反映強烈的問題由點及面、由表及里深入調研,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反映到政策制定部門,及時對政策制度“立、改、廢”,從源頭上預防政府采購爭議的發(fā)生。二是對因投訴者或申請人了解事實或理解法律條文不全面、不準確而引起的案件,宣傳法律知識,使當事人全面了解財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和證據(jù),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對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應主動協(xié)調,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
(作者:黃民錦 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