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比較特殊,只有一家供應商,只能在“來源唯一”、“緊急需求”和“追加訂單”的情形下使用,所以難以像其他采購方式一樣實現“充分競爭”、“公平公正”……但為了實現政府預期目標,法律法規(guī)對這種采購方式作了很多限制性規(guī)定,如事前公示、進行報批、組建評審小組等,但筆者以為,并不是單一來源采購三種情形中的每一種情形都必須履行上述程序,實踐中對該采購方式的使用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qū)。
誤區(qū)1 市場上的供應商僅此一家
很多實操人員認為,單一來源采購,顧名思義,是指國內僅有唯一供應商能夠提供相應貨物、工程或服務的采購項目。實際上,這一理解不全面。財政部74號令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定義是: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與“國內僅有唯一供應商能夠提供相應采購標的”是兩個不同概念。從法律規(guī)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來看,相當一部分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可提供標的供應商不止一家。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三種適用情形。
一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是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上述三種情形,筆者將其簡稱為“來源唯一”、“緊急需求”和“追加訂單”。真正只有唯一供應商能夠提供相應標的的,只有第一種情形。在第二、第三種適用情形中,市場上有很多供應商可以提供相應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只是出于一些客觀條件的限制,更適合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而已。
誤區(qū)2 必須履行報批程序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容易產生腐敗行為,因此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要求采購人對所有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都必須事先向當地財政部門報批。個人認為,這一做法不符合立法本意。
財政部74號令第三條規(guī)定,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此處的“可以”,意即法律賦予了采購人自由選擇采購方式的權利,而無須向采購監(jiān)管部門報批。
結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上述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如采購人認為其符合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法定適用情形,則可以自行決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無須進行報批。
誤區(qū)3 必須經過事前公示
一些人士認為,凡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都必須經過采購方式公示的環(huán)節(jié)。實際上,這一理解也是有偏頗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p>
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只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即屬于“來源唯一”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才需要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進行采購方式的公示。
反之,如屬于“緊急需求”和“追加訂單”的情形,或是雖屬于“來源唯一”情形但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法律未要求采購人進行公示。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求采購人對所有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進行公示,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誤區(qū)4 必須組建評審小組
一些人士認為,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和其他采購項目一樣,均須組建評審小組,以對供應商提供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成交供應商。實際上,這一理解是不正確的。
財政部74號令第七條規(guī)定針對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組建作了相應規(guī)定,要求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且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
但是,該法條未要求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應當組建評審小組。該辦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p>
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發(fā)現,法律未要求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必須組建評審小組,其參與協商的人員也無須從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組織有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特定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
此外,法律也未要求必須編制采購文件和采購響應文件,這與其他采購方式區(qū)別較大。
誤區(qū)5 必須進行協商談判
很多人士認為,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都必須進行協商談判。個人理解,法律對于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進行協商談判的規(guī)定,是針對屬于“來源唯一”情形的采購項目而言的。
對于其他情形的采購項目來說,有的不太現實,如時間緊迫的“緊急需求”類采購項目;而有的必要性不太充分,如采購價格早已確定的“追加訂單”類采購項目。
誤區(qū)6 采購人必定處于談判劣勢
一般認為,在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中,由于協商談判的對象為特定的供應商,因此定價權往往受制于該供應商。如何在單一來源采購中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這一直是困擾采購人的重大難題。
實際上,這一難題也有相應的破解之道。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對于“來源唯一”采購項目而言,采購人應事先做好市場調研,設法了解該供應商向其他客戶提供同類產品或服務的售價,或采用成本測算法確定價格談判底線。
對于“緊急需求”、“追加訂單”等“假性單一”采購項目,一般不進行價格談判。如在采購過程中依然采用協商談判形式確定價格的,采購人可以事先從市場上了解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價格,以確定價格談判的底線,設法贏得價格談判的主動地位。(作者:張志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