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向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反映這樣一件事:近期某縣要對一個物業(yè)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預算金額10萬余元。當地代理機構按照法定程序組織了評審,當評審專家辛苦了兩個多小時,完成打分、匯總并全部簽字后,代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急沖沖地進入評標室突然關閉了現場錄像機,對評審專家說:“你們能不能將結果改成第二名?”
評審專家認真解釋說:“按照競爭性談判文件的要求以及供應商遞交的談判響應文件,最后的結果只能是這樣,無法更改?!表椖控撠熑顺鋈ズ笥只貋砝^續(xù)糾纏:“這件事讓我們很為難,采購人竟然讓縣長直接打來電話說,這事弄不好,我的縣長就做不成了!”
代理機構請求評審專家想辦法把項目讓給那家在市上注冊的服務商。評審專家再次耐心說明不行的原因后,項目負責人竟然提出:能否今天就放一下,過幾天讓第二名服務商把談判響應文件改一下,評審專家重新簽一下?談判小組里面有兩位技術專業(yè)專家,一位法律專家,法律專家斷然拒絕,并提出嚴正警告:再這樣無理取鬧,我們將立即舉報!最后,項目負責人終于不再無理糾纏,按規(guī)定辦理了后期的文件。
案例中,采購人想違法變更采購結果,搬來縣長向代理機構施加壓力,代理機構幾度糾纏談判小組,名目張膽想改變評審結果,還關閉了現場錄像機。幸虧談判小組成員沒有委曲求全,始終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guī)章的要求,秉持著高度的責任感和嚴謹客觀評審的精神,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違法要求終未得逞。
政府采購資深專家歐陽克勇認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行為,有違兩處法律規(guī)定:一是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應該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以及《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隱匿采購文件(含錄音錄相)。應該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和七十六條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采購人是責任主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并進一步明確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應提高法律意識,落實主體責任,切不可違法指定供應商。否則,會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依規(guī)組織政府采購活動,應該服務、監(jiān)督、引導采購人落實主體責任,同時也應接受采購人和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督。
與此同時,歐陽克勇表示,新實施的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賦予了評審專家舉報的權利和責任。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本案例中,發(fā)揮主導作用的律師行使法規(guī)賦予的權利,制止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履行了評審專家的責任。(作者:崔衛(wèi)衛(wèi))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