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的"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中,常常會出現(xiàn)這樣的表述:如果投標供應商不是生產廠家,就必須獲得生產廠家的授權,否則其投標將被視為無效。對此,某些代理商認為,自己是該品牌的代理商,具備代理資格,理應有資格參加項目投標,根本不需要廠家再針對具體項目進行授權。
"廠家授權"要求的提出,一方面說明政府采購市場還不夠成熟,另一方面說明某些廠家的營銷策略存在缺陷。要求廠家授權的弊端顯而易見,例如會形成變相的價格壟斷、不利于市場充分競爭以及導致代理商與廠家產生腐敗行為等。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因此,為了鼓勵競爭和體現(xiàn)公平公正,招標文件不應將廠家授權作為合格投標供應商的前置條件,只要產品能滿足具體采購項目的要求,并且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格條件,就都可以參加投標。
需要說明的是,要求廠家授權具有兩面性,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例如,通過授權的方式可以使代理商與廠家成為實質上的合同一方,雖然形式上采購人與代理商簽訂了合同,但實際上廠家也要受到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要為代理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承擔責任;通過授權管理,廠家可以了解到產品最終用戶的反饋情況,便于今后授權給信譽較好、等級較高的代理商,確保產品貨源渠道暢通和質量可靠。
由此可見,要求廠家授權是一把"雙刃劍",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同,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特點進行決策。對于一些技術不復雜、市場上代理商較多的產品,不必要求提供廠家授權。反之,如果項目社會影響力大,采購的產品技術復雜,對工作影響巨大,需要完善的售后服務,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供廠家授權更能保證采購成效。
業(yè)界專家提醒,招標文件對投標供應商提出資質與授權要求時應注意以下細節(jié),即資質要求要合理,與項目規(guī)模相匹配,與項目專業(yè)相一致,避免提一些無關緊要的資質要求,強制性的產品資質要求應標星號提出。對于授權要求,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以什么標準確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不同代理商中哪一家為合格代理商,或直接明確生產廠家只能授權惟一代理商,否則作無效投標處理。
專家還建議,若采購的產品類別比較多,為避免一家代理商難以獲得所有廠家的授權,對主要產品項要求廠家授權即可。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