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競爭性談判項目無須“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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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9月25日
案例回放
"既然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為什么還沒跟我談判成交結果就出來了,這太不公平了?明顯是內定的吧?"近日,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完成一個設備采購項目后,未成交供應商K公司馬上對此次采購結果提出了這樣的質疑。
原來某單位需要購買一批設備,因為金額較小,加上時間緊急,所以決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截至提交響應文件規(guī)定時間,共有四家設備公司提交了響應文件。談判小組根據(jù)各響應供應商的一輪報價及談判文件的要求對其所提供的設備型號、性能、技術參數(shù)進行仔細對比、甄別、遴選,所有供應商都實質性響應了談判文件的要求,所有供應商的產(chǎn)品均滿足采購需求,遂要求各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其中有一家供應商在初次報價的基礎上單價又下降了70元,最終報價最低。按照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成交原則,談判小組推薦該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成交結果一公布,K公司即提出質疑。
問題:競爭性談判項目是否必須進行談判?未經(jīng)過談判的項目成交結果是否有效?
專家點評
從字面上看,所謂競爭性談判項目就是通過談判小組與供應商進行談判后,按照談判文件預定的成交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但實際操作中,有些競爭性談判項目采購需求明確,供應商響應清楚、完全,的確沒有談判的必要,這些項目雖然也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但不是必須要走過"談判"的程序。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其中,(一)和(三)類項目都可能不需要"談判",而(二)和(四)類項目則必須談判。(一)和(三)類項目本身就是一個招標項目,招標項目要求招標文件對貨物和服務的要求清楚明確,多數(shù)情況下不需要通過談判來修改其中的要求,特別是其中的技術、商務和合同條款等都不需要再改變(也就是不需要通過談判再確定)。只不過由于招標失敗或者時間太緊無法采用招標方式采購才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而已。如果這兩類項目在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中,通過審查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就發(fā)現(xiàn)所有供應商均響應談判文件,其產(chǎn)品和服務均滿足采購需求,則存在無需談判的情況,此時則不必要經(jīng)過"談判"過程。
有人擔心:競爭性談判項目無"談"何來"判"?無"談判"違法嗎?對照74號令關于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無法得出所有競爭性談判項目都"必須談判"的結論。
首先,74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jù)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此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即需要談判再修改和確定采購需求的,僅僅是"可能"變動的內容,不是必須變動的內容。根據(jù)談判文件中所明確的"談判小組根據(jù)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得不出"必須談判"的結論。
其次,74號令第三十二條"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jù)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此條只要求談判小組"可以"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不是必須變動。如果所有供應商均響應了談判文件,其提供的產(chǎn)品和服務均滿足了采購需求,談判小組則可以不變動(也沒必要變動),此時則無需再"談判"。
按照74號令第三十五條關于提出成交候選人的規(guī)定和第三十六條關于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規(guī)定,無需談判的競爭性談判項目未經(jīng)過談判的成交結果有效。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jù)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jīng)采購人代表確認。
第三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沈德能)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