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地都組織了各種形式的培訓學習,使得廣大采購人和投標人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在此背景下,作為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更要與時俱進。根據筆者多年的從業(yè)經驗,認為集采機構與采購人形成良好溝通,需要內外皆發(fā)力,對內提高業(yè)務修煉,為采購人提供滿意的服務;對外多渠道多形式借助專家等力量,增強意見建議可信度。
對內
加強業(yè)務學習
作為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除了要掌握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外,還要了解所從事工作對應的行業(yè)領域知識,掌握必要的行業(yè)參數、指標的構成和特點、描述方式,以及市場行情等。
筆者以為,如果經辦人員對要采購的項目根本不了解,沒有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對項目的參數、指標構成、特點、描述方式等完全不理解,很難同采購人進行有效溝通。
這也是筆者主張政府采購實行分類而非分段采購的主要理由之一,如果采購經辦人員對所采購的項目有著豐富的專業(yè)背景和行業(yè)知識,那同采購人溝通時就會順暢和有效得多。甚至經辦人員還能結合自身的政府采購工作經驗,給予采購人提供更專業(yè)的建議。這種情況下,采購人方面對集采機構和經辦人員的信任度會大幅提升,也比較容易接受集中采購機構的觀點和建議。所以,對于采購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來說,加強業(yè)務學習是非常有必要的。
提前介入主動服務
提前介入,主動為采購人提供服務是創(chuàng)造良好溝通條件的一個好方法。也就是在采購人討論需求時,集采機構的經辦人及時介入(在對采購人進行培訓時可以明確告知,集采機構提供采購需求論證和確定方面的服務)。
筆者所在的采購機構,幾年前就開始為采購人提前提供咨詢服務、顧問式服務,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讓采購人少走彎路,尤其是可以讓他們在內部上報領導審批前即能將符合要求的需求上報,免得反復上報,浪費時間精力;另一方面,可以讓采購人提前了解政府采購規(guī)定、政策、流程,做到心中有底,減少對政府采購的抵觸情緒。
對外
多渠道多形式借助外力
采購人的傾向性要求是影響有效溝通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如何才能使其接受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策要求?這需要采購機構經辦人員以理服人,決不能簡單粗暴來解決,要把道理講明、講透,這就需要經辦人員具備理論功底和專業(yè)知識。
此外,除了采購機構經辦人的努力外,還可以多渠道、多方式地借助外力,例如可以邀請專家對需求進行論證,也可以邀請有關供應商一起探討各參數是否存在排他性,還可以把需求在網上進行公示,征求各方意見等。這些措施,筆者在實踐中經常單獨或組合采用,效果良好。因為采購人也是講道理的,當經辦人員把為什么政府采購要有這些規(guī)定和程序、原因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都講明白了,采購人就能理解和接受。這樣,溝通起來就會非常順暢有效。
加強政策宣傳培訓
采購機構業(yè)務人員要加強業(yè)務學習,目的是為了同采購人有更多的共同語言。那么,加強對采購人的培訓、加強政策宣傳力度的道理也是一樣的,目的都是為了增加雙方的共同語言,便于進一步溝通和深化理解。
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策的宣傳力度,讓采購人理解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目的和意義;還要加強對采購人的培訓,使其理解政府采購的政策、流程,以及各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目的和意義。雙方的共同語言多了,溝通起來自然就會順暢許多。
以誠相待換位思考
以誠相待、換位思考,取得采購人的理解和支持。由于雙方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想法是正常的。但政府采購畢竟有其嚴格的規(guī)則和流程,不能像私人購物那樣自由和隨意,所以關鍵是怎樣讓采購人理解政府采購的這種“限制性”,并明白對招標文件、采購需求的一些規(guī)定,并非是采購機構或經辦人的有意刁難,而是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規(guī)定所限制,要取得他們的信任和理解。
另外,作為采購機構的經辦人,在與采購人代表進行溝通時,也要換位思考,以誠相待,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盡量尊重采購人意見。
筆者以為,與采購人溝通時,最重要的就是要以誠相待、換位思考、相互理解,這是順暢、有效溝通的“本”。所謂“理解萬歲”,就是要換位思考,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經常為對方考慮,理解就產生了;理解了,溝通也就順暢了、有效了。(作者:秦志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