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方式的采用上,《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是政府采購的五種法定政府采購方式,加上后來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共有六種采購方式。
在這六種采購方式中,最能體現(xiàn)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發(fā)揮競爭性的,是公開招標這種采購方式,因此應將之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而實踐中,公開招標的采購額在各種采購方式中也確實是占主導地位的。
那么,如何強化和確保公開招標在政府采購中的主旋律地位呢?筆者以為須從以下三點抓起。
一、從限定范圍抓起
在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必須采用法定的采購方式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不得采用未經相關法律規(guī)定級次部門(機構)批準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方式組織采購。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與其他采購方式不是并行關系。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審批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以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允許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從源頭上規(guī)范政府采購方式的使用管理。
如果采用法定政府采購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報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代理機構,都不得超范圍、越權限擅自將應當首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來替代,如若出現(xiàn)這類現(xiàn)象,必須一律嚴肅處理。
二、從數額標準抓起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以外采購方式的,需要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由于政府采購項目眾多,品目繁雜,規(guī)模大小不一,而且需要的時間也不盡相同,再加上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均衡,如果不區(qū)分情況,公開招標一律采用一個標準,對一些小額采購、應急采購項目和產品提供者較少的項目等就可能不適用,既不經濟,效率也低。
從規(guī)范角度來講,既然明確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也要盡量要求采購人使用此方式,對可能出現(xiàn)的可以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現(xiàn)象給予有效約束。
數額標準是界定是否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界線,此標準是強制性的,凡是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都必須無條件地采取和服從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有關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自己的審批職責,并且應當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和條件下可以申請采用其他采購方式,以避免審批中的隨意性。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要防止和遏制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以及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等,通過采用化整為零、變通手法(使其達到使用其他采購方式的目的)等的不良傾向規(guī)避公開招標,一定要在審批程序上嚴格把好關口。
三、從杜絕化整為零抓起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來規(guī)避公開招標。所謂“化整為零”,是指采購人把達到法定公開招標數額的政府采購項目人為分割為幾個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數額都低于法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此達到逃避公開招標采購的目的。
除化整為零手段以外,還有其他一些規(guī)避公開招標方式的做法,如故意拖延采購的實施時間,使得采用公開招標的時間難以滿足采購需求,然后“不得不”采取其他采購方式。
采購人如若將一個符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拆成若干低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小項目,以及其他明顯以規(guī)避公開招標為目的的各種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
采購人原則上一年當中不得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相同項目的品目兩次以上,否則屬于違法行為,應按《政府采購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世界各國和主要國際組織在本國法律或國際協(xié)議中也都對此明確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如世貿組織的《政府采購協(xié)議》中規(guī)定,采購實體不得為逃避公開招標而分割采購合同。
未經批準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數額標準以上的品目,或者先行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數額標準以上的品目,而后補報申請手續(xù)的,屬于違反《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之行為,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作者:周喬亮)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