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之我見(下)
第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建議:本條修改為“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可以在收到答復后15個工作日內或者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p>
理由:供應商收到采購人、代理機構答復后就知道了答復的內容,是否滿意已經清楚。只有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才在答復期滿后知道。因此,投訴時效起算應以供應商知曉答復或知曉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之日。如采購人在收到質疑函后3個工作日就作出答復并通知質疑人,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投訴時效起算卻要在答復期滿,即7個工作日后,而不是3個工作日后,這顯然違背常理。(沈德能)
第十六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提交投訴書,并按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ㄒ唬┩对V人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
?。ǘ┵|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ㄈ┚唧w、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
建議1:參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將本條第一款第四項“必要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改為“必要的證明材料”。
理由:“事實依據”容易引起供應商理解上的歧義,認為只需在投訴書中陳述事實即可。(林日清)
建議2:第一款第三項,“法定條件”的指代范圍不明確,是指程序上投訴應滿足的受理條件還是實體上投訴事項的成立條件?建議根據立法意圖,將終止投訴的條件限定在“經調查發(fā)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林日清)
第十七條 供應商的投訴事項不得超出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建議:建議刪除本條中例外情況的規(guī)定。
理由:“基于質疑答復提出的投訴事項”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可能存在歧義,尤其是供應商為了反駁質疑答復而提出新的觀點和證據,往往涉及采購項目其他未經質疑的事實。而供應商對質疑答復提出投訴,本質上還是因為原質疑事項未得到解決。(林日清)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應在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正式受理,送達提出答復通知書并告知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ㄒ唬┩对V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訴……
建議1:本條中“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應當在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正式受理,送達提出答復通知書并告知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的表述,應增加投訴的具體條件。
理由:本條規(guī)定了“符合投訴條件”和“投訴不符合條件”的處理,卻沒有規(guī)定何為投訴條件,無從具體判斷符合與不符合投訴條件。(沈德能)
建議2:建議本條第一項修改為“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訴。最終遞交投訴材料的時間扣除投訴審查期后超過法定投訴期限的,不予受理”。
理由:對于經審查要求投訴人修改投訴書重新遞交投訴的,其投訴審查經過的時間應予以扣除。(林日清)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或職責權限,委托相關部門或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
質證應當邀請雙方當事人到場,并制作質證意見書。質證意見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建議1:本條第二款“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職責權限,委托相關部門或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應刪除“調查取證”。
理由:財政部門作為政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是行政權力。除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外,把行政權力委托第三方行使,且對第三方的范圍沒有任何限制,可能造成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責任難于追究的后果。(沈德能)
建議2:第三款“質證應當邀請雙方當事人(相關當事人)到場,并制作質證意見書(筆錄)。質證意見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應修改為“相關當事人”;“質證意見書”應修改為“質證筆錄”。
理由:質證可能出現多方當事人,除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雙方外,相關的供應商也可以參加或應當參加質證。而質證過程應制作筆錄,如果質證意見書,僅是質證最終結論意見,不能反映質證的全部過程。(沈德能)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對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應認定投訴事項成立。
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未對采購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對采購結果構成影響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创_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
建議: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應根據影響采購結果的原因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而不是一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理由:如果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要從發(fā)布采購公告開始重新走一遍采購程序,應慎重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如果重新開始其中的某個采購環(huán)節(jié)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則不必把整個項目推倒重來。如是評審錯誤的,可以重新評審;如某個供應商違法違規(guī)行為(如串通)影響的,則處理相應違法違規(guī)行為,重新評審;如評審委員會組成違法,則可以重新組成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如果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是指從需要改正的錯誤的采購環(huán)節(jié)開始,則本款無需修改,但需明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具體含義。(沈德能)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拒收質疑函的;
(二)質疑答復違背客觀事實的。
建議:本條和第三十五條合并為一條。
理由:①兩條所列舉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性質和導致的后果沒有區(qū)別,追究法律責任也不應該有所區(qū)別。②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拒收質疑函的情形;質疑答復違背客觀事實的行為,第三十四條不應僅針對采購人方面而忽略采購代理機構。(沈德能)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超過期限;
?。ǘ┚芙^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建議1:增加如下事項:未按本辦法第X條規(guī)定答復;答復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超出質疑事項答復并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未依法公開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質疑答復。
理由:實務操作中,上述情形都是采購人、代理機構常見的違規(guī)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加以約束。(沈德能)
建議2:本條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超過期限、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與第三十四條相比,增加了可以并處罰款的規(guī)定。四項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相當,但處罰幅度不一,建議歸并為一條。(林日清)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建議:將有關內容改為在修訂《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時予以規(guī)定。
理由:本條規(guī)定的是財政部門在監(jiān)管過程中的責任,與本辦法規(guī)定的投訴處理有關問題不一致。(林日清)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p>
建議:“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的表述中刪除“時”。
理由: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間沒有以時計算。(沈德能)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