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伴隨著《政府采購法》的實施而誕生,分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前者是各級政府依據(jù)《政府采購法》成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采購的非營利性事業(yè)單位;而后者是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利性組織。集中采購機構受體制規(guī)制,專業(yè)水平和執(zhí)業(yè)素養(yǎng)相對較高;而社會中介機構,由于跳不出市場逐利性的窠臼,是監(jiān)管重點和難點,加上2014年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代理市場進入零門檻時代,使得魚目混珠、良莠不齊的現(xiàn)狀更為嚴峻,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更加明顯。總之,這些主觀和客觀原因,使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中面臨著一些易踩的“雷區(qū)”,本期我們就深入“雷區(qū)”“排雷”,幫助代理機構在“安全區(qū)”開展業(yè)務代理。
一、過分遷就采購人
為在代理市場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很多時候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會在代理采購中屈就于采購人的要求,并且錯誤地以“完全按照采購人意圖實施,即便追究責任,也是采購人方面的問題”為由為自身開脫,而事實上是逃脫不了干系的。
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項違法仍進行的,負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p>
《招標采購代理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招標人就文件主要內容進行充分討論和溝通,并將溝通過程中關鍵問題的各方觀點、結論方案和保留意見(如有)真實記錄備案。針對招標人提出的意見,招標代理機構應從專業(yè)角度作出合理判斷,予以接受或與招標人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招標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招標人提出的意見違反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存在歧視性條款,或與委托招標項目特點明顯不符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招標人拒絕接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保留相關記錄。
綜上所述,招標代理機構在明知代理事項違法時,應當首先告知招標人,必要時告知監(jiān)管機構,并應保留相關記錄。
口頭反對行為認同的,共同承擔法律后果
個人認為還有一點必須強調,即上述《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所指的反對,不僅僅涉及書面文字,更涉及代理人的行為,因此僅在語言上表示反對,但卻以實際行動表示認可的,應當視為沒有反對,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
比如說某適用招標法體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協(xié)同招標人與投標人串標,招標代理機構明確表示反對并記錄在案,但卻以實際行動對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串標活動提供幫助(包括出謀劃策、實際參與提供咨詢等),應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泄露應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向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追究法律責任)規(guī)定對代理機構予以處罰。
二、采購方式千篇一律
這個問題在不少社會中介機構中表現(xiàn)得比較突出,嚴重忽視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比如只要是代理工程,就會采用招標方式,而且只會用綜合評分法。
對于這種現(xiàn)象,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所長趙勇認為,“采購的最佳效果是匹配”,并且以一個非常幽默的例子來說明問題:“范冰冰美不美,美,但這種美更適合于李晨,不適合于所有未婚青年;招標采購方式也是如此,它確實是所有采購方式中各方面條件和限制最為嚴格和嚴謹?shù)囊环N采購方式,但并不是采購的萬能鑰匙,不適用所有采購項目?!?/p>
負責學院采購工作、對政府采購頗有研究的中國創(chuàng)合管理研究院副院長俞烈也認為:“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一把尺子,用一把尺子量天下,總有一把是歪的?!?/p>
我們可以看一個例子:綜合評分法屬工程類常用的評標辦法,但是假如一個無特殊工藝的普通平房施工,采購金額200萬元,A投標人報價180萬元,B投標人投標報價192萬元,如果用綜合評分法,B投標人因業(yè)績、獎項等占巨大優(yōu)勢,應推薦B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但是對于上述例子,個人想說的是,一個200萬元左右的項目,一個普通的泥瓦匠都能施工的項目,投標人的業(yè)績、獎項是不是真的有那么重要呢?僅僅因為B投標人比A投標人多一個或幾個獎項,采購人就要多掏12萬元,真的值嗎?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是否更合適?
三、采購文件表述不清
采購實踐中,經(jīng)常碰到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標準及評審辦法中這樣寫:投標人獲得市級以上獎項的加2分,最高加**分。
此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獎項不明,市級以上的獎項可能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獎項都與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相匹配或相關聯(lián)。
比如說工程采購,投標企業(yè)拿一個市級三八紅旗單位獎項來,按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及評分辦法的規(guī)定,好象只能加分,因為不能說它不是獎項,但該獎項真的與工程項目有關嗎?
四、自由裁量權過大
不少招標代理機構由于自身能力限制,無法科學合理地劃分采購單元、制定采購方案、編制采購文件,導致采購文件評標標準及評審辦法中的評分因素設置不科學,評審標準也沒有統(tǒng)一量化。
筆者曾看過某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在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上,竟將評委的自由裁量權設置到60分!而且所有的評審標準都是“好”得多少分,“較好”得多少分,“基本滿意”得多少分等,但是沒有寫明什么樣的情況下算“好”,什么樣的情況下算“不好”,這直接導致評委量化評審時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據(jù)。
個人認為,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是評委評審時所依據(jù)的核心與靈魂,應當予以細化量化實化,即“如可行,需予以量化之”。
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導致評委會拒絕評審,因為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都會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很多時候,招標代理機構會有意將自身的自由裁量權放大,其根本目的是有針對性地排斥特定投標人,如通過搞定評委,讓評委在自由裁量上下功夫,最終達到“蘿卜招標”的目的。
五、選擇性“引爆地雷”
招標代理機構在采購公告、招標文件等招標采購文件中,經(jīng)常有意或是無意地前后表述不一,且不規(guī)定當出現(xiàn)前后不一時以哪個說法為準;在評審過程中,誘導評委特別“關注”招標代理機構埋下的雷,通過在不同投標供應商中有針對性地發(fā)動“地雷戰(zhàn)”,最終達到排斥,某個投標人的目的。比如,有些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評標標準及評分辦法前,對后面的附表只字不提,但卻在正文部分中以較為不引人注意的某個條款作了一系列的否決性規(guī)定,并提前透露給中意的供應商,而讓非中意的供應商落入陷阱。
六、招標文件重形式輕實質
筆者曾經(jīng)見過不少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這些招標文件形式性的評審內容重于實質性的內容,目的是變相排斥其他投標人。比如把投標文件的密封性要求設置得無比繁瑣,既要簽字又要蓋章,既要先正副本分開包,又要將分開包裝的再統(tǒng)一打包等;還有的甚至要求專門印制密封類專用紙等,在對投標文件評審的過程中,逐一核對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么字體、有沒有逐頁小簽、有多少錯別字……只要有一樣不合格,就一票否決。
個人認為,凡事應該有個度,招標采購不是選美,形式評審是需要,重形式而輕內容是一種形而上學的做法,是避重就輕,應當予以糾正。
廣大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采購中的這六大問題,你家有沒有中槍?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規(guī)范政府采購招標行為,招標代理機構“家家有責”。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作者:倪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