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到一個案例,某地一單位因主管領導易人,新領導到崗后無任何理由下令中止該單位已處在合同履約執(zhí)行中的一個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長期溝通無果,只好拿起訴訟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將該單位告上了法院。
這件事引起了筆者的深思: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已經(jīng)推行了十多年,《政府采購法》也已經(jīng)實施五年,居然還有這樣不知法不守法的采購人領導,依個人意志決斷政府事務,不尊重政府采購合同,不尊重政府采購規(guī)范運作的結果,不尊重供應商辛勤的付出。
政府采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說得白點,花的就是“公家的錢”,花公家錢是不可以向私人花自己的錢一樣任意而行的。所以,政府采購活動的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采購合同是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合同的。正因為此,《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敝兄拐少徍贤奈┮磺闆r,是“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因此,在法律規(guī)定上已明確了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和證據(jù)存在,采購人就無任何權利擅自解除和不履行依照《政府采購法》簽定的政府采購合同。否則就是典型的違法行政和胡亂作為。但案例中的采購單位領導就做了這樣的事情。
這一方面體現(xiàn)了該采購人法制觀念的淡薄,另一方面,隨意毀約也嚴重損害政府的誠信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這里面,惟一得到的“好處”,可能就是領導的個人權力欲望。這實在不是一件好事情。
據(jù)說,在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中,采購人普遍表現(xiàn)得很強勢,對代理機構任意提要求的情況時常出現(xiàn),對供應商更是予取予求,供應商常常是委曲求全,為拿到采購合同、獲得經(jīng)營利潤,千方百計討好采購人。
一些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時常有目無法紀的言行出現(xiàn),一些采購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這實在不是政府機關應該有的樣子。這既毒化了政府采購的氛圍,也損壞了采購人自身的形象。
采購人還是應該謙虛點,不要有點權力、坐到哪個位置上就飄飄然忘乎所以。要清楚自己手中的權力是服務公眾的,不是供個人作威作福的;國家財政的錢是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不是用來滿足個人喜好的。只有嚴格依法采購,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采購的結果,才能用好權力,用好納稅人的錢。這樣于公于私都有好結果。否則,最后受損的不單是公共利益,個人的前程也可能會搭進去。
來源:李由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