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占有率作為評標因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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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9年04月16日
目前,在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的過程中,對市場占有率的要求開始逐漸成為評標因素中的“??汀?。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某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的時候,招標文件中“市場占有率”的要求一項,便引來了幾家供應商的質疑。市場占有率應該怎么計算,幾家供應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弄得代理機構和采購人都很被動。雖然該項目最終沒有重新招標,但是通過這個爭端,筆者認為將市場占有率作為評標因素之一,是不妥當的。
所謂市場占有率,即一個企業(yè)的銷售量(或銷售額)在市場同類產品中所占的比重。市場占有率能直接反映企業(yè)所生產的商品或勞務對消費者和用戶的滿足程度,也能表明企業(yè)的商品在市場上所處的地位。目前,市場占有率根據不同市場范圍有4種計算方法,即總體市場占有率、目標市場份額、相對市場占有率和相對于最大競爭者的市場份額。而從市場占有率根據統(tǒng)計口徑來看,又分為以國外為標準(又分官方統(tǒng)計口徑和民間統(tǒng)計口徑)和以國內為標準(具體分官方統(tǒng)計口徑既國家統(tǒng)計局、各省統(tǒng)計局部門的數據和國內民間統(tǒng)計口徑)。由此可見,市場占有率有如此多的解釋,統(tǒng)計口徑也不一致。
那么如果在標書中明確要求的采用何種方式、采用何種標準作為排名計算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這樣也不好。因為如果明確認定市場占有率的方式和標準,很可能摻雜其他人為因素的影響。如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中心任何一方有意向確定那家中標的話,那么在制定評分細則時采用何種市場占有率計算方法和標準就有了很大學問,這樣就違反了政府采購起碼的“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所以市場占有率不應作為評標考慮因素的一部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