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價該如何設置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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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2月03日
由于最高限價設置的隨便性,無論是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還是在政府采購中,導致招標采購活動失敗的情況,已屢見不鮮。為此,各級招標采購管理部門必須要引起重視,研究和制定最高限價設置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采購人設置最高限價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究竟如何設置好最高限價,使其既能達到遏制惡意抬高投標價格,維護招標人的經濟利益,又能保證招投標順利完成?
回答:
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管理。
確定最高限價要有依據(jù)。建設工程招投標項目最高限價的設置必須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最好由招標人委托具有一定資質任的專業(yè)機構(如建設工程造價事務所等),通過科學、法定的運算程序,綜合各種因素測算出來。設定最高限價應科學、合理、貼近市場實際,充分考慮投標人的利潤空間,積極引導投標人通過科學管理,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工藝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實行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自定、價格費用自選、全面競爭、自主報價。從而達到合理低價中標,形成招標與投標雙贏的結果。在設定最高限價時,招標人標底中的預留金(暫定費用)、材料購置費、零星工作項目費以及甲供(甲定)材料設備價格等不得改變。規(guī)費、稅金等按照計費基數(shù)作相應調整,材料費、人工費、機械使用費要按照貼近市場價確定,管理費和利潤應留的空間,措施項目費的確定應按照較先進的施工方法并高于社會平均水平,同時還應考慮縮短定額工期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因素。招標人不得隨意抬高或壓低最高限價。要認真分析投標人低報價的組成因素,在防止投標人哄抬標價同時,也要堅決遏制投標人低價搶標的惡意競爭行為。政府采購項目設置最高限價,采購人也應按照上邊要求,加強市場調研,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對投標報價產生影響的因素,力爭使設置的最高限價科學、合理。
公布時間要適時。根據(jù)建設部建市[2005]208號《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提倡在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中設立對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以預防和遏制串通投標和哄抬標價的行為。招標人設定最高限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因此,招標人只要設置了最高限價,首先因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其次,必須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在原來公布招標項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有必要應一一告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所有投標人,從而防止,因利用設置最高限價排斥潛在的投標人。
監(jiān)管部門應履職。原則上,應把最高限價看是招標文件的補充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相同的約束力。因此,最高限價發(fā)布前,應該報招投標監(jiān)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發(fā)布。監(jiān)管部門在備案時,因認真審核設置最高限價的機構、依據(jù),審定其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與此同時,必須維護設立“最高限價”的嚴肅性。招投標監(jiān)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裁定、查處的職責。最高限價的產生不科學、不合理應由招標人或有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高于最高限價的報價應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投標文件,理應由投標人自已負責;在最高限價內,無其他法律法規(guī)要求可以作廢標論處的實質性問題,必須依據(jù)招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確定合法的中標單位。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