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能否認可競爭性談判報價后的額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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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1月30日
問:我是某采購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我單位最近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某項目,談判文件中要求此次采購活動只有2輪報價。談判活動開始后,有3家參與談判的公司分別遞交了書面第二次報價,其中B公司在第二次報價中給出的報價是最低的。但是A公司在報價后承諾,如果其所報價格不是最低報價,將比最低報價再降1000元。
請問:根據(jù)競爭性談判最低價成交的原則,如果我們按照A公司的承諾,認定其第二次報價是在B公司報價基礎上再降1000元后的最低報價,確定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是否合理?這樣做會不會引發(fā)B公司的質疑?
答:首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認定任何一種做法是否可行,都應當遵循一定的判斷流程,即:第一要看有無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第二要看規(guī)章制度以及相關采購文件是如何規(guī)定的?此外,是否有通用慣例和做法可以借鑒?如果從上述方法中沒有找到依據(jù),那么最后還要回歸到政府采購的“三公”原則上來判斷問題。
該采購人提出的這個問題,從法律層面看,《政府采購法》以及財政部第18號部長令中,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并要求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總的來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其中有許多問題未予明確,對具體如何報價的要求也沒有詳細規(guī)定。
但是,進一步根據(jù)采購人所提到的談判文件規(guī)定,就不難看出,A公司在第二次報價后又提出“如果其所報價格不是最低報價,將比最低報價再降1000元”的承諾,實則暗含第三次報價,違反了談判文件對采購活動只有2輪報價的要求。
再從競爭性談判過程中的慣例做法來看,采購人、談判小組一般都會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有效報價,其中最重要的有效性表現(xiàn)在報價的“準確”上,而A公司在報價后多加了一項承諾,使得該報價在數(shù)值上并不明確。此外,A公司“一招走遍天”的報價方式,損害了原本給出最低報價的B公司的利益,明顯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原則,結果定會引起B(yǎng)公司的質疑投訴。試想,如果每個投標人都按此方式報價,政府采購市場的嚴肅性如何保證?
綜上所述,采購人不僅不應該認定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而且應在A公司第二次報價時,以其報價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將其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并要求其重新給出準確報價。
對于采購人自身,也應謹防類似于A公司的報價方式帶來的采購風險。因為這樣的報價,看似可以給采購人更多的價格優(yōu)惠,不能排除有些投標人為了謀求中標機會而故意壓低報價、搞惡性競爭的行為。如果供應商報價時沒有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成本、相關費用、利潤,以及履行合同可能存在的其他需要折算為成本的風險,沒有做出實事求是的報價,就會有后期履約質量受到影響的可能,從而給采購人帶來采購風險。
因此,采購人在談判開始前,必須事先制定出談判評審標準和程序,在對供應商的談判方案進行評審時,按照事先公布的評審標準和程序進行。要嚴格按照談判文件中的規(guī)定去執(zhí)行,以避免談判過程的主觀性。同時,在制定技術方案階段,采購人一定要對競爭性談判中“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確定成交供應商前提有具體的標準,防止出現(xiàn)標準不一,而純粹以價格最低作為定標的依據(jù),從而把競爭性談判等同于低價中標,使政府采購失去公平性。此外,具體到報價問題,采購人還應在談判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不能籠統(tǒng)地報出一個價格,而是需要在整體項目價格費用確定后,再細化到各個小項目的具體報價情況,以免整個項目在報價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紕漏,使采購人在后續(xù)采購環(huán)節(jié)處于被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請問:根據(jù)競爭性談判最低價成交的原則,如果我們按照A公司的承諾,認定其第二次報價是在B公司報價基礎上再降1000元后的最低報價,確定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是否合理?這樣做會不會引發(fā)B公司的質疑?
答:首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認定任何一種做法是否可行,都應當遵循一定的判斷流程,即:第一要看有無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第二要看規(guī)章制度以及相關采購文件是如何規(guī)定的?此外,是否有通用慣例和做法可以借鑒?如果從上述方法中沒有找到依據(jù),那么最后還要回歸到政府采購的“三公”原則上來判斷問題。
該采購人提出的這個問題,從法律層面看,《政府采購法》以及財政部第18號部長令中,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并要求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總的來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其中有許多問題未予明確,對具體如何報價的要求也沒有詳細規(guī)定。
但是,進一步根據(jù)采購人所提到的談判文件規(guī)定,就不難看出,A公司在第二次報價后又提出“如果其所報價格不是最低報價,將比最低報價再降1000元”的承諾,實則暗含第三次報價,違反了談判文件對采購活動只有2輪報價的要求。
再從競爭性談判過程中的慣例做法來看,采購人、談判小組一般都會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有效報價,其中最重要的有效性表現(xiàn)在報價的“準確”上,而A公司在報價后多加了一項承諾,使得該報價在數(shù)值上并不明確。此外,A公司“一招走遍天”的報價方式,損害了原本給出最低報價的B公司的利益,明顯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原則,結果定會引起B(yǎng)公司的質疑投訴。試想,如果每個投標人都按此方式報價,政府采購市場的嚴肅性如何保證?
綜上所述,采購人不僅不應該認定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而且應在A公司第二次報價時,以其報價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將其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并要求其重新給出準確報價。
對于采購人自身,也應謹防類似于A公司的報價方式帶來的采購風險。因為這樣的報價,看似可以給采購人更多的價格優(yōu)惠,不能排除有些投標人為了謀求中標機會而故意壓低報價、搞惡性競爭的行為。如果供應商報價時沒有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成本、相關費用、利潤,以及履行合同可能存在的其他需要折算為成本的風險,沒有做出實事求是的報價,就會有后期履約質量受到影響的可能,從而給采購人帶來采購風險。
因此,采購人在談判開始前,必須事先制定出談判評審標準和程序,在對供應商的談判方案進行評審時,按照事先公布的評審標準和程序進行。要嚴格按照談判文件中的規(guī)定去執(zhí)行,以避免談判過程的主觀性。同時,在制定技術方案階段,采購人一定要對競爭性談判中“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確定成交供應商前提有具體的標準,防止出現(xiàn)標準不一,而純粹以價格最低作為定標的依據(jù),從而把競爭性談判等同于低價中標,使政府采購失去公平性。此外,具體到報價問題,采購人還應在談判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不能籠統(tǒng)地報出一個價格,而是需要在整體項目價格費用確定后,再細化到各個小項目的具體報價情況,以免整個項目在報價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紕漏,使采購人在后續(xù)采購環(huán)節(jié)處于被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