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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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1月09日
問:
某航道維護工程,總價包干進行招標。招標時要求挖至-21m標高,工程量由投標單位以2010年底的測圖計算,并考慮以2010年底至施工期間的回淤量進行估算。2012年10月,該工程開標,某施工單位中標,其投標的工程量為180萬m2。之后在進場開工前進行浚前測量,發(fā)現(xiàn)工程量為430萬m2。該施工單位提出調整要求。甲方由于生產需要,同意施工單位進場開工,先行挖至低于標高-20m,工程量約200萬m2。請問:甲方有權變更工程,即不挖至-21m,工程量變更為200萬m2(按實計算),需要報什么部門審批?甲方有權與施工單位進行協(xié)商后終止合同,按實與施工單位結算嗎?需要報什么部門審批?
答:
唐廣慶:
疏浚航道清淤工程最說不清的問題就是航道回淤的問題,你們用2010年底的測量資料,在2012年進行招標,近一年半時間回淤量已經說不清了!這樣項目不適合用總價承包合同類型招標。既然已經允許施工單位進場開工,就不應該“終止合同”,應該采用變更方式解決。對你提出的兩個問題有以下看法:
(1)我認為清淤工程標高是屬于初步設計范疇,原設計為-21m標高,現(xiàn)改為-20m標高,應由批準初步設計單位重新審批。如果批準以后,由甲方決定變更從工程量180萬m2改成200萬m2(按實計算)是應該的。
(2)這個問題不是終止合同的問題,而是工程變更的問題。按實計算結算工程量,只應是甲方決定即可,不需報批!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
某航道維護工程,總價包干進行招標。招標時要求挖至-21m標高,工程量由投標單位以2010年底的測圖計算,并考慮以2010年底至施工期間的回淤量進行估算。2012年10月,該工程開標,某施工單位中標,其投標的工程量為180萬m2。之后在進場開工前進行浚前測量,發(fā)現(xiàn)工程量為430萬m2。該施工單位提出調整要求。甲方由于生產需要,同意施工單位進場開工,先行挖至低于標高-20m,工程量約200萬m2。請問:甲方有權變更工程,即不挖至-21m,工程量變更為200萬m2(按實計算),需要報什么部門審批?甲方有權與施工單位進行協(xié)商后終止合同,按實與施工單位結算嗎?需要報什么部門審批?
答:
唐廣慶:
疏浚航道清淤工程最說不清的問題就是航道回淤的問題,你們用2010年底的測量資料,在2012年進行招標,近一年半時間回淤量已經說不清了!這樣項目不適合用總價承包合同類型招標。既然已經允許施工單位進場開工,就不應該“終止合同”,應該采用變更方式解決。對你提出的兩個問題有以下看法:
(1)我認為清淤工程標高是屬于初步設計范疇,原設計為-21m標高,現(xiàn)改為-20m標高,應由批準初步設計單位重新審批。如果批準以后,由甲方決定變更從工程量180萬m2改成200萬m2(按實計算)是應該的。
(2)這個問題不是終止合同的問題,而是工程變更的問題。按實計算結算工程量,只應是甲方決定即可,不需報批!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