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在確定好公共服務需求后,接下來的任務就是挑選一個“好婆家”?!捌偶摇焙貌缓?,不僅關乎納稅人資金的使用效率,更直接影響公民接受服務后的評價。因此,國際政府在解決“向誰買”的問題時也是煞費苦心,其中暗含著市場競爭、公眾滿意度和政府決策地位的微妙平衡。
西方國家在解決“向誰買”的問題時,通常有兩種選擇:一種以英國、美國為代表,政府選擇與私人部門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將公共服務進行外包;另一種以法國、德國等歐洲國家為代表,比較強調社會組織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地位。
美國、英國:公私合作伙伴
英、美等國家在購買公共服務時,通常積極構建公私合作關系。這主要源于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私人服務的提供者。正是由于這些私人部門的存在,保持了市場的多樣性與競爭性,同時也令公共產品定價更趨合理。這些優(yōu)勢使政府無論采用何種形式購買服務,都能獲得相對合理的價格。
截至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已與私人公司、研究機構和個體顧問簽訂了大約2000萬份合同,每年涉及的費用占其總開支的14%。當然,形成這一局面也是事出有因:美國聯邦政府對公共部門的補貼長期居高不下,政府需負擔沉重的財政壓力,于是,自20世紀80年代起,美國聯邦政府決定通過立法的形式保護并促進私營部門進駐公共服務領域,通過優(yōu)勝劣汰的競爭機制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
美國參與公共服務提供的民間機構按照是否以營利為標準,分為營利性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根據《合同競爭法》,政府部門應當為市場上所有潛在的服務提供者提供平等的機會。因此,在法律層面,對服務提供者應當是營利性機構還是非營利性機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
但是,隨著政府購買服務數量和金額的不斷增加,近年來對這兩類機構服務特點的研究也愈發(fā)深入。不少研究者認為,雖然從獲取合同機會的角度講,不應對營利性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區(qū)別對待,但兩者的不同特點卻自然區(qū)分了各自適宜承擔的服務類型。
營利性機構最主要的目標是盡可能追求利潤,并且效率優(yōu)先。但許多公共服務職能并不能完全按照經濟標準進行衡量,還必須考慮社會公正、公共安全等社會因素。然而,營利性機構在提供某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當公平與利潤發(fā)生沖突時,可能會讓位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例如,對于私營監(jiān)獄來說,政府基于犯人數量支付服務費用,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是所有床位都滿員。因此私營監(jiān)獄可能會趨向于限制犯人減刑,并向國會游說阻止出臺有關減刑的法律規(guī)定。此外,對于某些無利可圖的公共服務(如偏遠地區(qū)的公共交通服務),營利性公司可能會選擇放棄服務或者降低服務質量。這就意味著損害了一部分公眾的合法權益。
因此,營利性機構更適宜承擔那些以效率為主要目標的服務事項(大部分為“硬服務”,如街道保潔、高速公路維護等);而那些除了關注效率,還同時關注其他價值的服務事項(大部分為“軟服務”),則適宜由非營利性機構承擔。因為對于這些“軟服務”,非營利性機構追求的目標和價值往往和政府部門是一致的。
與美國類似,將大量公共部門服務外包是英國公共采購的一大特色。這使其成為全球第二大外包市場。在英國,私人部門中3/5的工作崗位都屬于中小企業(yè),這使中小企業(yè)成為英國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者。與此同時,英國政府也極大地鼓勵中小企業(yè)獲取政府合同,政府認為這是加快經濟發(fā)展、實現市場多樣化并增加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策略。英國政府預計在2015年,25%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流入中小企業(yè)。這也意味著中小企業(yè)將與政府合作成為大量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法國、德國:社會組織
法國政府鼓勵社會組織成為社會服務的提供者。早在1989年,法國政府就出臺了鼓勵“中介組織”給困難群眾提供工作的法律,并陸續(xù)立法鼓勵創(chuàng)造“鄰里工作”,如家政、兒童看護、老人照管等。據統(tǒng)計,至2010年時,法國每萬人就擁有110個社會組織。隨著更多的社會組織參與到公共服務的供給中,一些大型機構性社會組織逐漸形成,并受到政府嚴格管制;另一些則是相對靈活的小型組織。
與法國相同,德國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也占該國公共服務很大一部分。自20世紀初,德國就積極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提供,為減少財政壓力,政府希望借助市場力量承擔公共服務項目,但選擇服務提供者的態(tài)度則相對謹慎。在德國,服務市場競爭力強且質量標準可計量的項目通常會外包給企業(yè),而對那些社會性服務,政府則更多選擇與公益性組織合作。與英國、美國不同,德國政府鼓勵公私合作,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的同時,也注重防止私營部門在公用事業(yè)領域壟斷的可能。
(朱穎編譯)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