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代表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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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4月28日
高虹靜
案情
2011年,某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收到舉報書稱,舉報書反映:1.中標人于2009年受過行政處罰,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規(guī)定,不是合格供應商。2.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購人單位某部門主任,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3.評標委員會中數名采購人代表與中標人有多種場合可以接觸,應當在評標過程中予以回避。
經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為:
1.根據相關文件,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曾在2009年對中標人作出過行政處罰,屬于在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情形,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條件,不是合格供應商,中標結果無效。2.相關材料表明,中標人是采購人下屬控股企業(yè),與采購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和利益關系。采購人委派參與評審的采購人代表事先了解本項目相關信息,且與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關系,采購人代表有進行傾向性打分的可能,存在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因素。3.對于評標委員會中某位采購人代表與中標人有多種場合接觸的問題,缺乏相應證據予以證實,舉報人該舉報事項事實依據不足。
因此,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如下處理決定:中標人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guī)定的合格供應商的條件,其在投標過程中提供的關于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材料為虛假材料,該項目中標結果無效。
分析
一、本案反映的實質性問題
1.供應商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保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的合格供應商承諾是真實的。
2.采購人派代表參與評標活動,采購人代表與投標供應商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利益關系,是否應當回避。
二、法律分析和思考
1.關于合格供應商的問題。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格供應商應當具備上述六項基本條件,筆者認為,對于本案中涉及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行為,應當指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之前的三年內,沒有受到過任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本案中,中標人在參加投標活動3年內受到過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存在重大違法記錄,卻在投標文件中承諾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屬于提供虛假承諾的行為,該項目中標結果應當無效。
2.關于采購人代表與投標人利害關系問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45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
根據上述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實踐中,由于采購人代表對采購項目需求比較熟悉,可以對評審過程進行把關,但同時存在采購人代表引導專家評審的可能。本項目中,中標人是采購人下屬控股企業(yè),與采購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和利益關系。采購人委派參與評審的采購人代表事先了解項目相關信息,且與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關系。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采購人代表存在傾向性打分的可能,從而影響采購公平、公正,導致評審結果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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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案情
2011年,某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收到舉報書稱,舉報書反映:1.中標人于2009年受過行政處罰,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規(guī)定,不是合格供應商。2.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購人單位某部門主任,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3.評標委員會中數名采購人代表與中標人有多種場合可以接觸,應當在評標過程中予以回避。
經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為:
1.根據相關文件,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曾在2009年對中標人作出過行政處罰,屬于在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情形,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條件,不是合格供應商,中標結果無效。2.相關材料表明,中標人是采購人下屬控股企業(yè),與采購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和利益關系。采購人委派參與評審的采購人代表事先了解本項目相關信息,且與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關系,采購人代表有進行傾向性打分的可能,存在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因素。3.對于評標委員會中某位采購人代表與中標人有多種場合接觸的問題,缺乏相應證據予以證實,舉報人該舉報事項事實依據不足。
因此,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如下處理決定:中標人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guī)定的合格供應商的條件,其在投標過程中提供的關于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材料為虛假材料,該項目中標結果無效。
分析
一、本案反映的實質性問題
1.供應商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保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的合格供應商承諾是真實的。
2.采購人派代表參與評標活動,采購人代表與投標供應商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利益關系,是否應當回避。
二、法律分析和思考
1.關于合格供應商的問題。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格供應商應當具備上述六項基本條件,筆者認為,對于本案中涉及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行為,應當指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之前的三年內,沒有受到過任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本案中,中標人在參加投標活動3年內受到過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存在重大違法記錄,卻在投標文件中承諾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屬于提供虛假承諾的行為,該項目中標結果應當無效。
2.關于采購人代表與投標人利害關系問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45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
根據上述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實踐中,由于采購人代表對采購項目需求比較熟悉,可以對評審過程進行把關,但同時存在采購人代表引導專家評審的可能。本項目中,中標人是采購人下屬控股企業(yè),與采購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和利益關系。采購人委派參與評審的采購人代表事先了解項目相關信息,且與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關系。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采購人代表存在傾向性打分的可能,從而影響采購公平、公正,導致評審結果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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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