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專家不應隨意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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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6月20日
■ 秦子龍
案例回顧◆◆◆
某政府采購項目,共有9個供應商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在評標過程中,專家進行符合性檢查時確認有兩個供應商不符合要求,被判為無效投標,而另外7個供應商為有效投標。但評標委員會,主要是當時的評標委員會組長A認為本次競爭不充分,且投標范圍不夠廣,理由是該行業(yè)最好的供應商B未參加投標,因而要求本項目作廢標處理,如果不廢標,A就不當這個組長。
分析◆◆◆
針對該案例,筆者不禁產(chǎn)生疑問:如此廢標的理由能成立嗎?在這種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有權做出廢標決定嗎?
首先,9個供應商參加投標,其中有7個有效投標,這樣的項目是否存在競爭不充分?專家A的觀點是否合法?
《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僅規(guī)定了,在投標人數(shù)量少于3個或者有效投標少于3個時,項目才能被認為競爭不充分,作廢標處理。由此看來,本項目的競爭是充分的。雖然目前我國政府采購相關法規(guī)對投標人數(shù)量沒有限制(僅工程建設部門對投標人數(shù)量限制為7個,且隨機抽取產(chǎn)生),但實踐中,可參考國外的一些經(jīng)驗。比如英國政府采購限制投標人數(shù)量為6個,之所以投標人數(shù)限制為6個,一方面是為保證競爭的充分性,另一方面是為降低供應商的投標成本,因為每個項目最終的中標人只有一個,投標人數(shù)越多,做無用功的投標人也就越多,限制人數(shù)有利于節(jié)約評審時間,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筆者認為,專家A煽動評標委員會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其次,專家A認為該行業(yè)最好的供應商B未參加投標便是投標范圍不夠廣、競爭不充分的說法實難成立。且不論某供應商能稱得上行業(yè)“領頭羊”是否應該由專家說了算,單就公開招標項目本身來講,投標與否完全是供應商的自愿行為,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既不能決定也不能拒絕某供應商來或者不來投標,否則便是違法行為。另外,按照專家A的觀點,這類項目必須要B供應商來投標才算競爭充分,那么,是否由此可以推論,也必須要由B公司中標才算合理,否則便是沒有評出最優(yōu)供應商為中標人,評標過程不科學?更為滑稽的是,專家A竟以不當組長作為要挾。其實評標委員會組長只是一個臨時職務,與其他專家在評標時的權利是相等的,只是在各專家評完標后,組長負責匯總并總結各專家意見,并不意味著組長比其他專家具有更大的權力,相反,卻要比其他評委多承擔一些義務。這難免會讓人揣測該專家與供應商B之間會存在某種利益關系。
最后,評標委員會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來廢標,漠視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墩少彿ā返谌鶙l規(guī)定了廢標的四種情形,第三十九、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評標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但均沒有賦予評標委員會可以隨意廢標的權力??梢姡u標委員會無權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只能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廢標情形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廢標條件進行廢標,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隨意廢標。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案例回顧◆◆◆
某政府采購項目,共有9個供應商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在評標過程中,專家進行符合性檢查時確認有兩個供應商不符合要求,被判為無效投標,而另外7個供應商為有效投標。但評標委員會,主要是當時的評標委員會組長A認為本次競爭不充分,且投標范圍不夠廣,理由是該行業(yè)最好的供應商B未參加投標,因而要求本項目作廢標處理,如果不廢標,A就不當這個組長。
分析◆◆◆
針對該案例,筆者不禁產(chǎn)生疑問:如此廢標的理由能成立嗎?在這種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有權做出廢標決定嗎?
首先,9個供應商參加投標,其中有7個有效投標,這樣的項目是否存在競爭不充分?專家A的觀點是否合法?
《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僅規(guī)定了,在投標人數(shù)量少于3個或者有效投標少于3個時,項目才能被認為競爭不充分,作廢標處理。由此看來,本項目的競爭是充分的。雖然目前我國政府采購相關法規(guī)對投標人數(shù)量沒有限制(僅工程建設部門對投標人數(shù)量限制為7個,且隨機抽取產(chǎn)生),但實踐中,可參考國外的一些經(jīng)驗。比如英國政府采購限制投標人數(shù)量為6個,之所以投標人數(shù)限制為6個,一方面是為保證競爭的充分性,另一方面是為降低供應商的投標成本,因為每個項目最終的中標人只有一個,投標人數(shù)越多,做無用功的投標人也就越多,限制人數(shù)有利于節(jié)約評審時間,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筆者認為,專家A煽動評標委員會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其次,專家A認為該行業(yè)最好的供應商B未參加投標便是投標范圍不夠廣、競爭不充分的說法實難成立。且不論某供應商能稱得上行業(yè)“領頭羊”是否應該由專家說了算,單就公開招標項目本身來講,投標與否完全是供應商的自愿行為,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既不能決定也不能拒絕某供應商來或者不來投標,否則便是違法行為。另外,按照專家A的觀點,這類項目必須要B供應商來投標才算競爭充分,那么,是否由此可以推論,也必須要由B公司中標才算合理,否則便是沒有評出最優(yōu)供應商為中標人,評標過程不科學?更為滑稽的是,專家A竟以不當組長作為要挾。其實評標委員會組長只是一個臨時職務,與其他專家在評標時的權利是相等的,只是在各專家評完標后,組長負責匯總并總結各專家意見,并不意味著組長比其他專家具有更大的權力,相反,卻要比其他評委多承擔一些義務。這難免會讓人揣測該專家與供應商B之間會存在某種利益關系。
最后,評標委員會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來廢標,漠視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墩少彿ā返谌鶙l規(guī)定了廢標的四種情形,第三十九、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評標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但均沒有賦予評標委員會可以隨意廢標的權力??梢姡u標委員會無權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只能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廢標情形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廢標條件進行廢標,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隨意廢標。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