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qū)分“撤回響應文件”與“退出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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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8月20日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一個競爭性談判項目采購,在超過接收談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項目負責人準備按程序組織供應商談判。這時,供應商A公司的代表口頭提出"放棄項目,不再參加談判了"。幾分鐘后,該代表遞交了書面的"放棄項目聲明書"。項目負責人覺得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施行后第一次在現(xiàn)場遇到這種情況,一時間不知如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經過內部商議,對此次突發(fā)事件處理方法達成三種不同意見。
一是A公司不能放棄,必須繼續(xù)參加談判。理由是,法律規(guī)章和談判文件都沒有允許供應商在遞交了響應文件后放棄談判項目的規(guī)定。
二是可以放棄,但保證金不退還。理由是,參加談判與否是供應商的自主選擇權利,即便遞交了響應文件也可以撤回不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但其交納的保證金不退還。依據是74號令第二十條。
三是可以放棄并退還保證金。理由是,選擇是否繼續(xù)參加談判是供應商的權利,不能強求,A公司所交納的保證金同時要退還。依據是74號令第三十四條。
問題:A公司是否可以在遞交了響應文件后放棄談判項目,不再參加談判?A公司放棄項目后所交納的保證金如何處理?
專家解答
首先,A公司作為供應商有選擇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權利,在參加了政府采購項目后的任何階段供應商都可以選擇退出,不再繼續(xù)參加,但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A公司在遞交了響應文件后未開始談判前主動聲明不再參加談判是對其權利的處分,但由于已經遞交了響應文件,A公司此時放棄項目是撤回其已經遞交的響應文件。而A公司撤回響應文件必定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造成了影響,違背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A公司依法要承擔因撤回響應文件所負的法律責任。
74號令第二十條關于"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不予退還其保證金的規(guī)定就是允許供應商在不退還保證金的前提下撤回響應文件,不再參加采購項目。
其次,A公司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判斷是否退還A公司的保證金,關鍵是確定A公司的行為性質是"撤回響應文件"還是"退出談判"。從本案的事實來看,A公司的行為屬于"撤回響應文件",應當按照74號令第二十條"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的規(guī)定,不予退還其已經交納的保證金。
此外,A公司的行為不屬于"退出談判"。A公司的代表遞交書面的"放棄項目聲明書"的行為發(fā)生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后,談判程序未開始之前,此時A公司雖然已經遞交了響應文件并未參加談判,不存在"退出談判"的問題。74號令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是指在供應商已經參加了與談判小組的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過程的實質性變動對自己的影響程度,選擇是否退出談判。如果供應商認為談判過程的實質性變動對自己影響太大以致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不能響應談判文件的需求,則可以選擇退出。
74號令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意在維護供應商平等參加談判的權利,也是對談判小組"實質性變動"范圍的制約,當出現(xiàn)談判過程的"實質性變動"對自己不利時,有權退出談判。同時由于"實質性變動"改變了談判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供應商繼續(xù)參加談判需要再次遞交根據"實質性變動"內容編制的響應文件,供應商當然有權選擇不再遞交響應文件即退出談判;由于供應商是被迫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供應商已經交納的保證金。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ㄒ唬┕淘谔峤豁憫募刂箷r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第三十二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談判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沈德能)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