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機構有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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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0月15日
作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法定代理機構,集采機構除了擔負著法律賦予的采購職能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包括宣傳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對安全隱患做出提醒、耐心解答采購人及投標人的疑問等。
宣傳法律法規(guī)。集采機構本身不僅要熟知政府采購的操作規(guī)程、技巧和專業(yè)特性,還要通曉相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為推動政府采購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集采機構還承擔著向供應商、采購人、評審專家做好宣傳工作的義務。對于有經驗的集采機構來說,其會利用發(fā)放采購文件時、開評標前等一切機會,結合項目特點加大宣傳力度,使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
做出善意提醒。集采機構是政府服務的一個專業(yè)化窗口,其有義務對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做出提醒。如當采購人在制訂采購需求時,將“貓膩”隱藏在技術參數之中;供應商為謀求中標資格,用虛假材料參與投標;評審專家在評審時,隱瞞與某公司存在的利害關系等。面對這些情況,集采機構應做出善意提醒。而提醒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在操作平臺上指明 “不可以指定品牌”和“不可以虛假應標”、在開標場所貼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請回避”的警示等。
耐心答疑解惑。在操作層面,集采機構往往具有無可替代的經驗和見解,而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難以與之比肩。實踐中,集采機構如收到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對采購文件的編寫、投標資質及需求的理解、技術參數評判等方面的咨詢請求時,應耐心給予解答。一方面,要選擇專業(yè)性強的工作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做到有問必答,并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要重視此項工作,采取相應措施,如在信息平臺開辟窗口,使詢問工作程序化、規(guī)范化等。只有這樣,集采機構才能成為貼心地為民辦實事、辦善事的服務機構。(作者:劉躍華 單位: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