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政府采購如何提高節(jié)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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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節(jié)約資金效果是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的重要事項之一,也是評價各地區(qū)政府采購業(yè)績重要指標之一。政府采購節(jié)約資金效果是通過政府采購節(jié)支率反映的,政府采購節(jié)支率是采購項目預算價與該項目的最后中標價之差再除以采購項目預算價的比率。到底政府采購節(jié)支率的比例多少為合理,據市場經濟比較發(fā)達的國家的實踐表明:實行政府采購后,政府采購節(jié)支約率一般都在10%左右。我國2002年至2007年政府采購資節(jié)支率平均也為11%左右,
目前,各地區(qū)均在不斷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工作,實際上也都要求各采購人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過程中必須實事求是地進行市場調查,因此,政府采購預算的逐漸精確已經成為必然,在這樣的背景下,是否會有越來越多地區(qū)的政府采購節(jié)資率也出現大幅下降的情形,不得不讓人產生一些擔憂,畢竟資金節(jié)約的效果也是衡量我們工作成效的一個方面。
打包同類需求 促規(guī)模增效益
我國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為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兩種,采取哪種形式,以集中采購目錄為準,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實行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由各單位按政府采購的原則和要求自行開展采購活動。
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集中采購機構往往接到單個采購人采購需求后,直接按照其需求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即使有打包采購的情形的,為方便工作,大多是針對同一采購人不同采購項目進行打包。那么原因何在?筆者認為有這樣三點:一是集中采購機構的本身“規(guī)模采購”的意識不強,更多地習慣于現行常規(guī)的操作模式,無法形成規(guī)模優(yōu)勢。二是各采購人提出采購需求的時間相對分散。三是很多通用產品已經實行協議供貨的模式,由采購人自行開展政府采購,該種情形根本無法形成采購的規(guī)模優(yōu)勢。
就此點,筆者建議從兩個方面作努力:一是集中采購機構應該從根本上改變采購習慣,對能夠打包歸類的不同采購人同類采購項目一定要合并采購。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提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形成采購規(guī)模,求得最大節(jié)約資金效果。二是對通應制定通用產品的統(tǒng)一配置標準,各部門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遵循統(tǒng)一配置標準。以美國政府采購為例,各部門采購電腦、汽車、辦公家具和辦公用品等通用產品,都要執(zhí)行 GSA制定的政府采購配置標準。
慎用評分方法 促低價提效益
財政部2007年初發(fā)布了《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的規(guī)定,科學選擇評審方法,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yōu)先、價廉物美的原則,加強價格評審管理,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該文件充分顯示了財政部對政府采購項目價格問題的高度重視,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前瞻性。文件同時強調: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
那么現實中執(zhí)行情況如何呢?應該說各地均嚴格地執(zhí)行了法律、法規(guī)和《通知》的要求,但在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設定價格分值時,一些地區(qū)將價格分的比重是設在規(guī)定的30%-60%的幅度內,但大多向下限靠攏,有的直接就是定為30%。誠然,這種做不僅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而且也具有兩大直接的好處:一是極大地滿足采購人的需要,因為政府采購不能一味追求價格低而忽略服務質量等其他因素,二是規(guī)避了“不良供應商”惡意報價而造成不良招標結果。但是,在這種價格占較低比重的評分方法下,最后的招標結果,就有可能出現非最低價中標、甚至出現高價中標的可能,當然,中標價與預算價也會十分接近,政府采購資金的節(jié)約率,自然不會很高。
就此點,筆者建議,應該慎用“綜合評分法”,對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要求,直接運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而對于必須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在制定評分標準時,也不應一味無原則滿足采購人的要求,在技術、財務狀況、信譽等條件能達到采購人要求的情況下,盡可能將價格分的比重定得高一些,應該將價格所占的比重盡可能的向上限60%靠攏,充分發(fā)揮價格的杠桿作用,盡可能促進低價中標,即使不是最低價,也應該是相對低價中標,加大中標價與預算價的差額,達到更好的資金節(jié)約效果。
實時監(jiān)控價格 促規(guī)范添效益
但僅就協議供貨這種采購方式本身而言,雖然頗具優(yōu)勢,卻也其有“先天不足”,這種采購方式實際上是把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權交給了采購人與供應商,較容易出現采購產品高價,原因有二:一是主觀原因,采購人明知所采購的產品為高價,卻因為與協議供應商有某種“貓膩”而故作“視而不見”。二是存在協議供貨商不按照市場行情及時更新價格的可能,而導致政府采購的產品高于產品市場實際售價。
就此點,筆者建議,一是加大政府采購執(zhí)法檢查力度,在做好年度檢查的同時,要推動日常檢查工作,對明知故犯、不執(zhí)行協議供貨價格的供應商。二是盡可能縮短協議供貨公開招標期限,特別是對計算機類、電子產品類以及其他價格波動較快的產品盡可能做到半年一定,或一季一定甚至更短的招標周期。三是對協議供貨產品的價格實施嚴格的監(jiān)控管理,要求協議供貨商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中的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及時更新并上網公示,同時,開通網上投訴平臺,發(fā)動廣大采購人共同監(jiān)管產品價格。
采取有效手段 促競爭保效益
造成這種現象的因素很多,主要有這樣幾個:一是政府采購制度日趨規(guī)范,節(jié)約財政資金的宗旨和固定的“游戲規(guī)則”讓許多供應商覺得“無利可圖”。二是采購人在提出采購要求時,過多地強調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配置參數,有意識地設置了一些技術限制性條款,使得可以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事實上減少”。三是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局限性導致詢價等其他方式的信息公開不充分,從而使知悉采購的供應商較少,不能形成充分競爭。
就此點,筆者建議:一是對于采購人在填報采購需求故意提出傾向性的采購技術參數和過高的供應商資質要求,應及時加以制止和修正。二是盡可能實現信息公開,對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也應該最大限度的公開采購信息。通過以上方式,最大限度的吸引供應商前來投標,形成充分競爭,降低中標產品價格,有效節(jié)約資金。
當然,提高政府采購節(jié)資率的方法還很多,如推行電子化采購、加強對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的監(jiān)管等等。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采購各當事人在日常采購工作中充分重視這一問題,即使部門預算細化全面精確之時,我國的政府采購節(jié)資率仍然能夠維持在一個較為合理的水平。(作者:劉鋒)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