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少徯枨笾械募夹g、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ㄆ撸┓欠ㄏ薅ü痰乃兄菩问?、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ò耍┮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釋義] 本條規(guī)定的是關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的首要原則,各種信息應當盡可能公開。信息公開是開展政府采購的基礎,是保證公平競爭的前提。在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出于本部門、本單位利益要求,往往通過對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信息,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主要表現在采購公告的發(fā)布、采購文件或者有關資料的提供、現場踏勘、采購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方面。例如公告內容與采購文件內容不一致,公告內容不完整,變更內容不詳細;采購人單獨或者分別組織潛在供應商踏勘項目現場和項目答疑,有差別地向潛在供應商介紹需求目標和采購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等。信息不公開透明以及差別化,會導致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過程中競爭基礎的不平等,妨礙了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采購人可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要求潛在供應商具有相應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但不得脫離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得隨意、盲目和出于不正當利益設定某一供應商特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排斥合格的潛在供應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購項目,要求供應商有從事涉密業(yè)務的資格,又如在采購非系統集成的信息化硬件產品時,要求供應商必須具有系統集成資質。
需要注意的是,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是政府采購一項重要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中規(guī)定,“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guī)模條件對中小企業(yè)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币虼耍瑹o論出于何種考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都不得將供應商的規(guī)模條件設定為資格條件。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實踐中,少數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設定技術、服務要求時,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當利益關系設定某一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獨有的技術或服務要求,從而達到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目的。這種做法是典型的限制或排除競爭的行為,應當堅決禁止。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五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如果以特定的行政區(qū)域和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和獎項作為中標、成交條件或加分條件,將會限制或排斥特定行政區(qū)域和特定行業(yè)之外的潛在供應商。例如:將某某省的業(yè)績或從事過某某行業(yè)的業(yè)績作為資格條件或者加分因素。又如某項目采購要求供應商必須獲得某行政區(qū)域的某種獎勵或者某某行業(yè)的獎勵,才能參與采購活動或者給予加分。這種做法都是地方保護或行業(yè)封鎖的具體表現,應予嚴厲禁止。
在理解和適用本項規(guī)定上,應當根據具體項目的特點給予區(qū)別對待。一是采購項目需要供應商具有類似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可以設置全國性的非特定行業(yè)的類似業(yè)績或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二是可以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類似業(yè)績要求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加分標準。如醫(yī)療機構的物業(yè)管理項目,由于醫(yī)療機構物業(yè)服務必須具有醫(yī)療污染物處理經驗的特點,可以要求物業(yè)服務供應商提供類似醫(yī)療機構服務的業(yè)績。此類業(yè)績要求,主要是從項目專業(yè)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fā),目的是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果。在實踐中,對于此類業(yè)績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而禁止。但是必須注意的是要保證具有類似業(yè)績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的數量,以確保采購項目的競爭性。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主要表現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文件和采購文件中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模棱兩可,在實際資格審查和評審過程中,通過另行制定傾向性或排斥性的評審細則,或者掌握的寬嚴尺度不一,對不同的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如對本地區(qū)或本行業(yè)之外的供應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對合作過的供應商和新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等。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主要表現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這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行為。
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資格條件、商務要求,在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要保證公平競爭,不得特定標明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生產供應商,不得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它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商才能準確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名稱前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而且所引用的貨物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具有可替代性。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依法成立的各種所有制形式以及各種組織形式的供應商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合法主體,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我國市場體系的這些特征和要求,決定了政府采購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來非法限定、排斥、歧視潛在的供應商。
需要指出的是,《條例》所禁止的是“非法限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精神以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特點等,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利益,或者保證公共服務的質量和便利性等,對于特定政府采購項目,有可能依法設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實踐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還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采購公告中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采購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如在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前,要求經采購人同意或與采購人簽訂協議;以各種借口阻撓潛在供應商取得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采購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采購文件的發(fā)售期限、投標截止時間和采購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供應商繳納各種不合理參與采購活動費用以及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保證金等等。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