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4月初,某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人委托,對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園辦公家具項目實施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之一為“提供近3個月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本次招標共有12家投標人參與投標,經評審發(fā)現,其中8家投標人提供了2015年12月-2016年2月共3個月的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4家投標人提供了2016年1月-2016年3月共3個月的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據此,評標委員會產生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1名專家)認為,“近3個月”指2016年1月-2016年3月,故提供2015年12月-2016年2月的8家投標人不應通過資格審查。第二種意見(4名專家)認為,“近3個月”可以是2016年1月-2016年3月,也可以是2015年12月-2016年2月,12家投標人均應通過資格審查。經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12家投標人均通過資格審查,并將第一種專家意見備案。
分析■■■
本案引起爭執(zhí)的關鍵點是招標文件中的時間概念。案件中的相關投標人能否通過資格審查,可從以下幾點分析。
第一,從時間概念分析。從字面來看,“近期”“近3個月”等表述,是較為籠統的時間概念?!冬F代漢語詞典》對“近期”的解釋為“最近的一個時期”。就本案而言,投標時間為4月初,而招標公告發(fā)布于3月15日,部分投標人從3月中旬就開始制作投標文件,此時投標人可能尚未繳納3月的社會保障資金,故提供了2015年12月-2016年2月共3個月的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符合“近3個月”的要求。其他招標人完成投標文件的時間則可能在4月初,已繳納了3月的社會保障資金,故提供了2016年1月-2016年3月共3個月的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也符合“近3個月”的要求。因此,以上兩種情況均應通過資格審查。
第二,從法律角度分析。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人類社會的一大進步,其在維護社會公正、促進人的平等、保持社會穩(wěn)定、推動社會發(fā)展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此項制度涉及每位員工和社會利益,作為投標人的企業(yè)及其員工都應積極遵守,按時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提供近3個月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意在判斷投標人是否遵守了社會保障制度。無論是提供2015年12月-2016年2月的社保資金繳納記錄,還是提供2016年1月-2016年3月的記錄,均能證明該投標人遵紀守法。故否定提供2015年12月-2016年2月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的8家投標人的投標資格,有失公允。
綜上所述,該案例中12家投標人均符合資格。
解決辦法■■■
本案中,由于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使用了不確定的時間概念“近3個月”,致使評審專家的理解出現偏差,評審過程產生異議。為避免此種現象,招標文件中應避免使用不確定的表述,而采用清晰、明確的定量概念。若本案的招標文件中明確“近3個月”的起始時間節(jié)點,便不會引起爭議,評審工作自然會順利進行。( 作者:周智彥 謝寶祥 北京服裝學院國有資產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