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近日印發(fā)《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yè)發(fā)展工作的通知》,出臺建立采購資金預付制度等五大“硬核”舉措,支持復工復產穩(wěn)企業(yè)發(fā)展,護企業(yè)資金不“斷流”,助企業(yè)戰(zhàn)“疫”渡難關。
在建立采購資金預付制度方面,浙江省財政廳明確,各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政府采購預付款應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15日內支付。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第二年預付時間為次年相對應月份,以此類推;當年度預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復安排。各采購單位可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決定是否要求供應商提交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款保函或其他擔保措施。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yè)應當取消或者減少預付款擔保。
在優(yōu)化政府采購金融服務方面,浙江省財政廳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入實施政府采購支持融資暢通工程,積極協同相關部門加快推廣政采貸、履約保函等政府采購金融服務,創(chuàng)新優(yōu)化金融服務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機構參與,做到線上與線下并舉,實現全省全覆蓋;各地搭建的政府采購相關金融服務平臺應逐步與政采云金融服務平臺進行整合,做到金融機構統一接入,供應商統一入口,數據統一標準,構建政府采購金融服務全省互聯互通共享機制,實現全省一盤棋,切實緩解供應商資金難題。鼓勵各金融機構與政采云平臺合作,利用平臺的業(yè)務協同和數據集合優(yōu)勢,積極開展政采貸、履約保函等金融服務。政采云平臺應向金融機構提供有效增值服務,賦能金融機構推進線上普惠金融服務工作。鼓勵金融機構推出有針對性的政府采購金融服務產品和優(yōu)惠舉措,滿足供應商個性化金融服務需求。鼓勵財政部門在進行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和采購單位在進行公款競爭性存放中,將銀行推進政采貸工作成效納入綜合評分指標體系。供應商申請政采貸,需要將采購合同收款變更開戶行的,財政部門和采購單位應予以支持。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不得拒收。疫情期間,鼓勵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優(yōu)化政采貸服務條件,有效滿足企業(yè)流動性需求。各采購單位應及時公開采購合同信息,按照約定支付合同款項,為供應商參與信用融資提供便利。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通過政采云平臺在公告采購信息、提供采購文件、發(fā)出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及簽訂采購合同等環(huán)節(jié)主動告知供應商關于政府采購金融服務的相關信息,確保信息傳達到位。
在加快采購資金支付進度方面,浙江省財政廳強調,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可約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采購資金,不得強制供應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條件,不得約定驗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預留質量保證金。采購單位應積極配合供應商履行合同,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將合同款支付完畢。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自收到發(fā)票后15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采購單位可在合同中約定直接向分包供應商支付款項,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疫情期間,采購單位應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通過協商變更采購合同,全力支持供應商盤活政府采購項目存量資金。由于采購合同履行存在爭議導致資金支付不及時的,各級財政部門和采購代理機構應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解并積極做好合同調解工作。
此外,浙江省財政廳還提出,要促進優(yōu)先采購創(chuàng)新產品,加大監(jiān)督檢查處理力度。采購制造(精品)館內的首臺套產品和制造精品的,采購單位應當提高預付款比例,對供應商可免予提交預付款擔保措施;對入駐制造(精品)館的供應商,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政采貸授信額度。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處理供應商提交的關于采購文件中資金支付內容不合規(guī)的投訴、舉報案件,認真指導采購單位和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相應的質疑事項,依法處理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報告的相關違法行為,確保采購資金支付依據的合法性、合理性。各級財政部門應將采購單位支付供應商款項情況作為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依法處理處罰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對疫情期間發(fā)生的違法行為從重從快處理,確保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yè)發(fā)展取得實效。
據了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浙江省財政廳有序應對,第一時間開設了政府采購“綠色通道”,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及相關解釋口徑,分別對疫情防控、企業(yè)復工復產、疫情過后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等作出規(guī)定。除了此次出臺的系列舉措外,浙江省財政廳在2月12日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對相關企業(yè)作出了政府采購政策支持,其中明確,在保證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優(yōu)先向復工復產企業(yè)直接采購。各采購單位應統籌考慮近期采購計劃,對因疫情防控無法立即啟動的采購項目,可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和單位門戶網站預先公開采購意向(含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和預計采購時間等),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和做好參與采購活動的準備。各地各部門應進一步加大采購保證金監(jiān)管力度。繼續(xù)鞏固2019年6月1日起保證金免收及清退的工作成果,鼓勵采購單位根據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5%,供應商可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減少資金占用,切實降低交易成本。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