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近日印發(fā)了《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陜財辦采【2018】18號)(以下簡稱《負面清單》),《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陜財辦采資【2017】84號)同時廢止。據了解,此次修訂是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陜西省工作實際進行修訂,旨在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和充分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環(huán)境,規(guī)范采購行為。
記者經過對比發(fā)現(xiàn),此次印發(fā)的《負面清單》由去年的198項調整為了25項,禁用類別分為三大類,分別是資格條件、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評審因素。
其中,資格條件的禁用內容包括3項:一是設置企業(yè)法人,將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二是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三是將國家已經發(fā)文取消的企業(yè)資質證書作為資格條件的。依據為《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清單》和《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目錄》。
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禁用內容包括9項:
一是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的;如采購商品名稱與采購需求具體內容不對應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
三是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四是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
五是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
六是限定或特指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
七是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
八是要求供應商具有從業(yè)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九是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要求原裝進口產品的。依據為《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評審因素禁用內容包括13項:
一是將非訂制的采購標的關于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二是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級的檢測機構、指定某一個檢測機構、指定某一部門所屬的檢測機構、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和單獨將檢測報告作為評分因素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三是評審因素未量化的,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的;將服務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及優(yōu)、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為評審因素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
四是提出“優(yōu)于”招標文件技術、服務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體加分標準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
五是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產品再一次進行測試、試用或演示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六是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七是要求供應商提供售后服務不符合(低于)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項。
八是設置最低限價的。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
九是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十是將供應商資格要求、企業(yè)規(guī)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十一是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 第二十四條。
十二是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作為評分因素的。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
十三是要求供應商提供所投產品的合法來源渠道證明文件指向唯一的。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五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作者:倪銘)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